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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创始人张文中案再审改判无罪

所涉诈骗罪、单位行贿罪和挪用资金罪均撤销;同时原判执行罚金及追缴财产予以返还

2018年06月01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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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最高法院在北京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新华社发
昨天上午,张文中身穿黑西装、白衬衫,打着红领带出现在最高法第一法庭。最高法供图

  昨日10时,最高法院公开宣判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案,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无罪。同时,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记者了解到,本案后续的国家赔偿、已执行罚金及追缴财产的返还等工作将依法启动。在庭审结束接受央视采访时,张文中面对镜头说,相信正义是会来的,“今天是我人生最高兴的时候。”

  河北省高院曾判其12年刑期

  去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一案。今年2月12日,最高法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文中案。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原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一案,河北省高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最高法昨天公布的案情介绍显示,服刑期间经两次减刑,张文中于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

  三宗罪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生效后,张文中向河北高院提出申诉。申诉被河北高院驳回后,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文中提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提审本案。

  最高法经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张文中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至此,压在张文中身上的“三宗罪”被全部撤销。

  国家赔偿、财产罚金返还工作将启动

  昨天庭审最后,审判长孙华璞在法庭上告知张文中和同案另一被告人张伟春: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你们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记者了解到,本案后续的国家赔偿、已执行罚金及追缴财产的返还等工作将依法启动。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负责人也专门提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不仅宣告了张文中等无罪,而且判决对已经执行的罚金、追缴的财产依法发还。宣判后,有关部门将及时执行判决,把已经执行的罚金和追缴的财产发还物美集团和张文中等人。

  关于国家赔偿问题,法庭宣判后,审判长已向张文中等作出释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如申诉人提出申请,相关赔偿程序将依法及时启动。

  ■ 焦点

  原审罪名 诈骗罪

  张文中并未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

  原审判决中,法院认为,2002年初,张文中、张伟春在明知民营企业不属于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支持范围的情况下,经共谋,物美集团以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诚通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通过申报虚假项目,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3190万元,构成诈骗罪。

  最高法经审理认为,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

  此外,物美集团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并非虚构,而且申报后部分实施;物美集团虽违规使用3190万元贴息资金,但并没有侵吞、隐瞒该笔资金。

  因此最高法认为,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项目和使用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方面虽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但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等并无骗取国债贴息资金的故意和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原审罪名 单位行贿罪

  给好处费并非单位行贿罪构成要件

  之所以判定张文中犯单位行贿罪,在于原审法院认定,2003年至2004年间,物美集团在收购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以下简称国旅总社)、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公司)分别持有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股份后,张文中安排他人分别向国旅总社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赵某某、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支付好处费30万元和500万元。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最高法再审审理认为,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在收购国旅总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给予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过程中,梁某没有为物美集团提供帮助,物美集团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张文中并未向梁某支付500万元,梁某也未提及此事,数月之后,在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物美集团因李某某通过陈某某索要而支付500万元,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梁某事后得知,明确表示与其无关,并拒绝接受该笔款项,该款一直被李某某的公司占有,物美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文中作为物美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亦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审罪名 挪用资金罪

  涉案资金单位间流转未进个人账户

  据原审判决,1997年,张文中与泰康公司董事长陈某某、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田某挪用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申购新股为个人谋利,共盈利1000余万元。据此认定张文中犯挪用资金罪。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可以看出,构成挪用资金罪,除了要有挪用资金的行为,还必须证明挪用的资金是归个人使用。如果不能证明归个人使用,则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高法经再审认为,张文中与陈某某、田某共谋,并利用陈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陈某某所在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转至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股票交易账户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但在案证据显示,涉案资金均系在单位之间流转,反映的是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没有进入个人账户;在案证据中没有股票账户交易的记录,该账户上的具体交易情况及资金流向不明,无证据证实张文中等人占有了申购新股所得盈利;关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证据都是属于言辞证据,且存在供证不一、前后矛盾等问题。

  因此,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

  ■ 现场

  张文中:相信正义是会来的

  昨天上午,该案当事人张文中身穿黑西装、白衬衫,打着红领带出现在最高法第一法庭。在庭审结束接受央视采访时,张文中面对镜头说,听到判决结果时眼泪确实就在眼圈里转,这次尽可能地克制,平静地接受这个结果。

  但在采访最后,他又说,相信正义是会来的,“今天是我人生最高兴的时候。”

  去年12月,张文中案迎来最大转机,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宣布提审该案。张文中回忆起当时的情景称,最高法向我发再审通知书,心情像今天一样激动,“全国有几百个企业家,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向我询问情况,表示慰问、表示祝贺、表示关心。为什么这么多人关心这个案子?因为影响太大了,又是涉及民营企业生命线的问题。”

  “我的这个案子早已不是我个人的事,案件在12年后得以纠正,我相信这个案件是纠正民营企业涉产权(冤错)案件的新起点,必将为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注入新动力”,张文中说。

  在接受央视采访时他还提到,在被判罪之后,其个人和物美的相关财产被追缴,“希望能返还的一定要返还,但是我会将这些财产全部捐出,用于扶贫和依法治国的事业。”

  该案的辩护人、律师左坚卫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最高法的判决无论是从理由阐述、法律适用还是从判决结果来看,都是高质量的判决,“判决书对三个罪名的说理非常到位,我们是非常认可的。”

  ■ 释疑

  最高法: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标杆”案件

  纠正张文中案有何意义?对历史形成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妥善处理?从该案中法院应该如何吸取教训?就这些问题,最高法审判监督庭负责人作了回应。

  证据不足的应依法宣告无罪

  新京报:对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件,法院如何依法妥善处理?

  最高法:一些民营企业家为寻求企业发展,不得不采取挂靠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方式,也就是俗称的“戴红帽子”,在经营过程中有一些不规范行为。对此,我们应当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看待。

  从执法、司法机关来说,对于这些不规范行为,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民事赔偿等方式妥善处理,但是不能把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做刑事犯罪来处理。

  新京报:依法改判张文中案有何重要意义?

  最高法:张文中案件是法院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的一个“标杆”案件。案件的改判,对于张文中及物美集团来说,洗刷了他们长期背负在身上的罪名,恢复了他们的名誉和财产;对广大企业家来说,看到了党和国家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和实际行动,进一步营造了企业家健康成长的环境、发挥作用的空间。

  新京报:从张文中案再审改判中,法院要吸取什么教训?

  最高法:张文中案件改判,纠正了原判的错误,依法保护了企业家的合法权利。同时,我们要深刻吸取教训。

  一是要严格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二是要严格贯彻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也不能将一般的违规行为当做犯罪处理;三是要严格贯彻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必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支持,定罪证据不足的要依法宣告无罪;四是要准确理解国家政策的精神,把握政策的发展变化。

  统一涉产权案件裁判尺度和标准

  新京报:下一步,最高法对甄别、纠正涉产权案件有哪些工作打算?

  最高法:在强化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司法保护,努力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方面,最高法有三个方面的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错案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企业家产权申诉案件,要畅通申诉渠道,加大审查力度,逐一进行甄别,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充分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二是深入剖析涉产权错案产生原因,健全体制机制,从源头上预防错案的发生。加快清理和修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不利于产权保护的规范和制度,不断完善产权保护司法政策,推动产权保护理念深入人心。

  三是加强对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要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统一涉产权案件的裁判尺度和标准。

  张文中案大事记

  ●2007年12月25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10月9日

  衡水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文中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宣判后,张文中提出上诉。

  ●2009年3月30日

  河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张文中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和诈骗罪的定罪部分;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其所犯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013年2月

  张文中服刑期间两次减刑,刑满释放后,张文中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诉。

  ●2015年12月

  河北省高院驳回申诉。

  ●2016年10月

  张文中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2017年12月27日

  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

  ●2018年2月12日

  最高法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张文中案。

  ●2018年5月31日

  最高法公开开庭宣判张文中案,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无罪。

  A10-A11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梦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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