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7月1日起施行
黑出租违法所得不足2万罚款下调至1万以上5万以下;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昨日,《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该规定7月1日起施行。今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将被扣押车辆。从事非法客运被处罚两次,将暂扣驾驶证三个月,被处罚三次以上的,暂扣驾驶证六个月。
非法网约车将暂扣车辆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组织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规定》明确,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扣押车辆,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管理规定处以罚款。
此外,从事非法客运被执法部门处罚两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从事非法客运被执法部门处罚三次以上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记者了解到,在规定草案一审稿中并没有暂扣驾驶证内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荣梅解释,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加大对非法客运行为的查处力度,应增加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此,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和法学专家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从严查处非法客运行为,有必要借鉴上海市的立法经验,在草案中增加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为依法查处非法客运提供法制保障。
“黑摩的”拉客将没收车辆
针对“黑摩的”问题,《规定》明确,“黑摩的”从事非法客运将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车辆。
《规定》第八条提出,禁止利用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具体车辆类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示。违反规定非法运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规定》降低了针对“黑出租”的罚款额度。王荣梅解释,为提高罚款处罚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经营,扣押车辆,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北京市交通委将会同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制定配套实施文件,涉及自由裁量权、案件移送、执法衔接等制度,确保法规有效落实。据悉,《规定》施行后,北京将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全面打击非法客运活动。
焦点1
车辆扣押保管费由执法部门承担
《规定》要求,执法部门在作出扣押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扣押车辆知情书》,告知当事人应当及时接受处理,非法客运经营车辆被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自扣押解除之日起,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规定》明确,因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被没收的车辆和物品,由没收车辆或者物品的执法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对罚没物品的处理规定依法处置。
相比于规定草案一审稿,最终通过的《规定》删去了执法部门引导签订车辆保管协议的内容。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荣梅说,一审稿就扣押解除后执法部门引导当事人与停车场管理单位签订保管协议的内容作了规定。法制委员会认为,合同法、物权法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均有规定,可解决相关问题;同时,这款规定在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因此,建议删去这一条款。
焦点2
“限制拉黑活车辆指标更新”删除
记者了解到,相比于规定草案一审稿,通过的《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删去了“限制拉黑活车辆指标更新和外埠黑车进京”的内容。
草案一审稿曾规定:“在本市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达到两次以上的本市小客车,车辆出售、报废后,小客车指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更新手续。在本市从事非法客运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的外埠车辆,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荣梅解释,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本条规定对于公民权益会产生较大影响;同时,法学专家对于本条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还存在较大分歧。法制委员会经慎重研究,建议删去该条款。
焦点3
“顺风车拼车”未纳入《规定》调整
王荣梅提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顺风车、拼车与非法客运不同,应当鼓励其发展,建议草案对此作相应规定。
法制委员会认为,2016年以来,国家及北京市已先后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提出应当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即顺风车、拼车)的发展,同时对于合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此外,考虑到草案主要聚焦查处非法客运行为,鼓励合乘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建议不作规定。
对于非巡游出租车,《规定》还提出,禁止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安装专用号牌、营运标识和设施假冒巡游出租汽车违反前款规定,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车辆和专用营运标识、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落实
联合执法常态化保障运营安全
《规定》还对执法力度提出了要求: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区域管理现状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提高行政检查频次。
王荣梅说,法制委员会建议,加强执法工作统筹协调,整合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有效性,规范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运用新技术手段,提高执法工作水平。
北京工业大学城市交通学院院长陈艳艳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
“任何规定,不结合执法的话,往往是一纸空文,起不到规范作用。如果相关部门能够做到联合执法,并形成常态化,对规范运营秩序,提高运营安全,都有很大作用。”陈艳艳说。
“执法的直接作用是提高运营安全,间接作用是把一些不合规的车辆清理掉,对于城市车辆规模,也会有一定的缩减作用。”陈艳艳认为,在道路资源有限的大城市,政府还应该提倡公交出行,根据整个城市的出行结构,调整运营车辆规模。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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