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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测评机构也该被“测评”

2018年06月05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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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论

  有媒体日前报道,近年,国内涌现一批第三方测评机构,通过对产品测试评级为消费者提供购物的参考。但目前第三方消费品测评机构或个人鱼龙混杂,反而让消费者不知所措。

  据报道,在“变现导向”下,有些测评机构在检测指标选择和权重设置方面,利用自立标准带有的“操作空间”做手脚。有网友在挑选防晒衣时参考了一家第三方消费品测评网站,却发现该网站推荐的一款产品曾被曝光虚标防晒指数。

  消费品测评属于消费监督的一部分,能向消费者提供更多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功能参数、消费体验等信息,能给消费者提出选择建议,可以成为消费者的好参谋、好助手,也为其省去了“货比三家”的麻烦。消费品测评信息也能让商家更全面地认识自身优势和不足,有助于商家不断改进问题。本质上,这些测评平台的快速发展,意味着消费体系的功能进步。

  然而,眼下消费品测评还处于自发性生长阶段,没有门槛,几乎人人可评;测评平台芜杂混乱,主体多样,测评能力不一,测评质量良莠不齐。有的平台利用自定标准乱下结论,为消费者推送并不准确甚至明显错误的测评服务信息。

  更有甚者,有平台罔顾事实,发布掺水、虚假的测评报告,成为替一方代言或者攻讦另一方的工具。名为“第三方”,实则“商家盟友”。

  消费品测评的种种乱象,让很多消费者乱花渐欲迷人眼,不仅无助于其理性选择,反而会形成误导。不公正的评价也会妨害公平竞争,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品测评不同于普通的消费者评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也就是说,任何一名消费者都有权对相关商品、服务的品质、功能、消费体验等进行批评、评论,这种测评权是无门槛、无条件的。

  但消费品测评平台居于第三方的位置,所做出的评价也不是基于消费关系,而是带有独立鉴定的性质。规范性、严谨性,是其起码的“素养”。

  鉴于此,有必要推动该行业尽早建立行业标准,甚至跟诚信社会建设结合对“失信”测评机构做出相应惩戒,而监管部门对消费品测评机构也该进行适当“测评”,在允许其市场化生存空间的同时,切忌测评变成扰乱市场秩序的“乱评”。

  □李英锋(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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