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英雄本色2018》联合出品人要求光线出具宣发明细一事,针对该与不该的问题双方各执一词,酷仔一方说下一步会用法律手段解决,光线方面也称有关说法可能对其造成名誉损失,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几方争执核心
一是光线是否对酷仔文化等投资方负有义务。光线一方称其未与酷仔文化等投资方签署协议达成合作,故对上述投资方不负有披露义务。该说法是基于合同法上的合同相对性原理,有一定法律依据。
二是合同具体条款约定与常识(行业惯例)的关系问题。酷仔文化与北京文化之间的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宣发明细要向投资方反馈,但酷仔文化认为这应该是常识,即使合同没有约定,投资方也有权知晓宣发的具体情况。如果真的走到法庭,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如果产生解释和认识分歧的话,主张为常识的一方,对该内容构成双方都必须遵守的常识和行业惯例负有举证责任。
三是投资人对宣发情况知情的范围和程度问题。光线一方称北京文化要求其提供宣发明细及合同凭据等没有合同依据,且可能侵害光线及合作伙伴的商业秘密,酷仔一方称宣发结算表比较粗,并表示不可能所有的宣发明细都属于商业机密。针对投资方对于宣发明细的知情权可以知情到何种程度、内容和范围,如果双方合同没有约定的话,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尚无统一的标准。
官司怎么打?
我们都知道,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古希腊时期法治理论的奠基者亚里士多德就说过:“在争论不休的时候,人们就诉诸裁判者,去找裁判者就是找公正,裁判者被当作公正的化身。”可见,诉诸裁判者往往是在双方争论不休的时候。实践中,针对争议的解决方式,一般协议中都会约定双方友好协商。事实上,如果发生争议,双方一般也会先私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能会有律师介入。律师会以律师函、声明、协调沟通等方式维权,还有行业协会参与调解等多种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通常是在通过其他途径仍无法解决争议时才选择的方式。
相比这几种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私下协商会是最便捷高效的解决方式,如果双方都有解决问题的诚意,能够共同寻求争议解决的办法,是最有利于纠纷解决的。但是如果双方争执不下,不能达成一致,则可能要诉诸法律的途径。
相比较而言,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可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成本高,耗时长,诉讼费、律师费等都是基本的物质成本,时间成本上而言,一般从立案到审判到执行,周期要半年到一年以上,才可能实现诉讼目标。二是诉讼本身有败诉的风险,由于日常生活及市场交易中,并非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行事,且不会时刻为了诉讼而准备证据,如果走到诉讼之中,就可能面临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的败诉风险;三是诉讼可能会影响交易主体之间的友好关系,导致日后的合作受阻。诉讼中双方剑拔弩张,会产生极大的对立,也可能会相互对抗和攻击,故在一定程度上会破坏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四是诉讼的解决方式相对单一,不够灵活,不一定能真正实现当事人的利益诉求。
司法裁判是对当事人之间事实争议在法律层面上的一种判断,且判决内容要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故裁判结果相较于私下协商而言,解决手段可能会比较单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发生债权债务争议,法院最终只能判令一方给付或不给付该笔债务,却无法判令双方以资源或其他方式进行置换来解决,也不能判令由案外人代偿或承担。但如果双方是私下协商,除了上面两种方式之外,其他任何双方当事人认为妥当的方式均可以采取。基于上述原因,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以法律途径即诉讼或仲裁的解决方式,通常是不到万不得已时才作出的一种选择。也就是在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通过其他私利救济途径仍无法维权,不提起诉讼将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严重威胁时,当事人才会选择以法律途径解决。
结合本次宣发明细争议,目前看更适合以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即光线一方可以在剔除掉可能损害合作方商业秘密的信息之后,尽可能详细地向北京文化一方提供宣发明细,以满足投资方的知情诉求,对合作各方而言是更为便捷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投资方要维权的话,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只能向合同相对方北京文化提出相关诉求,或者由北京文化出面起诉光线,要求光线提供宣发明细。
律师建议
影视行业宣发争议有不少是由于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缺乏统一的行业规则所致。在这里,律师也提醒影视领域的市场主体,一定要有契约精神和合同意识,尤其是在交易过程中,要做好全面的风险防控和诉讼准备,这样才不至于在争议发生之时陷入合同约定及相关证据方面的被动,从而面临维权难度的加大,甚至是难以维权、无法维权的局面。
■ 事件过程
5月2日
《英雄本色2018》导演丁晟发布长文《光线,请拿到阳光下》,质疑《英雄本色2018》宣发方光线传媒在“宣发”和“票补”款项上存在问题,要求光线方面提供包括每次发布会的具体费用、商务合作合约、媒体投放费用、路演费用以及票补出票量等在内的宣发项目明细。
当天,光线发布声明表明在宣发中已经“付出了最大的努力”,并引入第三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文化),称此次宣发成本由双方共同确认。
5月3日
北京文化在声明中称其除将联合发行协议约定应由其垫付的宣发费支付给光线影业外,未参与任何实际宣发工作及宣发费用的支出。
同日,电影《英雄本色2018》的联合出品方之一,上海海上影业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简称海上影业)通过官微发声:我们坚定支持丁晟导演的“较真儿”,强烈期待将此次影片宣发过程中所有因“不透明”而引发的争议都暴晒在阳光底下。
5月23日
导演丁晟再次联合当初授权光线进行电影宣发工作的北京文化,在微博中发布声明,要求光线传媒就5月21日提供的宣发费结算表提供详细的说明并提供相应的协议、付款凭证等资料,以对整体成本及收益进行准确核算。
6月1日
《英雄本色2018》的联合出品方上海酷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酷仔文化)的董事长陈定岭微博曝光了光线传媒5月30日的来函全文,就电影《英雄本色2018》的宣发工作进行说明。根据文件内容,光线方面认为己方已经按照协议和预算方案进行项目宣发,合同并未写明有向甲方提供钱款明细的义务。光线还表示,这个事件中几方公布的文件涉及其商业秘密,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捍卫合法权益的权利。
同日,导演丁晟转发该条微博,并表示:“花钱有据,天经地义,无矩无理,奉陪到底”。
6月3日
新京报采访出品方之一酷仔文化的董事长陈定岭,其表示,光线如果还是没有给到宣发明细,下一步会用法律手段解决。
□白小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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