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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否定“先予仲裁”:制度创新须先合法

2018年06月10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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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先予仲裁”被最高法否定,不是否掉制度创新本身,而是要求创新回到法治轨道上。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湛江仲裁委的隔空“互怼”,引发学界业界广泛关注:前者官方微信发布《厦门中院对“先予仲裁”执行说不!》一文,指责湛江仲裁委根据“先予仲裁”模式做出的网络仲裁裁决。6月1日,湛江仲裁委发长文回应,表示“地方法院无权否认。”

  这迎来了“一锤定音”。据报道,最高法日前就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等法律适用问题做出回复,明确表示,法院应当就先予仲裁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目前,湛江仲裁委已不再提供这种形式的合作。

  “先予仲裁”,通俗来讲,就是在纠纷尚未发生时,就以债权纠纷等为假设前提“未审先决”,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或制作裁决书的新型“仲裁形式”。这也是湛江仲裁委2016年推出并曾着力推广的创新之举。

  这类新仲裁方式的确有若干“优点”,如结案时间短,审理、举证、送达环节程序简化,省略了保全程序、降低维权成本,防范债务人的违约风险等,尤其是“给不少机构贷后催收带来方便”,故而得到了包括银行、基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及网贷平台在内的许多机构青睐,“2017年,湛仲(湛江仲裁委)已办结‘网仲’案件159万多件”。

  既然是好处颇多的创新,为何被最高法否定?答案就在于,作为一种民间准司法形式的仲裁,本是为解决当事人争议纠纷而生。仲裁启动不以纠纷的已然存在为前提,仲裁过程沦为“复读机”,则是对现行仲裁制度的实质颠覆。

  仲裁也好,诉讼也罢,都应严格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救济手段。从表面上看,“先予仲裁”似乎是双方自愿,可一旦签订了所谓“调解协议”,《仲裁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基本程序权利都将被剥夺。对于地方法院,面对“木已成舟”的仲裁裁决书,如果“依法”强制执行,难免湮没当事人的法定权利。

  正因如此,阳泉中院、厦门中院都对“先予仲裁”提出了异议。但对仲裁机构而言,言语抗争不具有多少约束力。对于厦门中院的“不配合”,湛江仲裁委在“无权否认”的表态后,还称“全国已有100多家中级法院执行了湛仲此类案件”,大家“取得了一致的共识”。好在,双方“耿直”而不避讳的观点碰撞,把在法学界掀起已久的“先予仲裁”争议摆上台面。

  审视最高法的最新批复,以司法解释“准立法”的形式,明确将“先予仲裁”裁决排除在立案执行范围之外,不仅有利于解决网络借贷合同纠纷,也为以后办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提供了权威可靠的规范依据。

  现实中,机制创新和实践的碰撞,属“公”的机构政策或意见打架,未必是坏事,很多理都是越辩越清。最终在更高层面的积极呼应中,及时对问题进行纠偏,也算是良性互动。

  肯定纠偏机制之外,也要明确机制创新的原则。法治从不是一潭死水,浪奔向前的社会也需要制度“鼎新革故”,“先予仲裁”的初衷就值得肯定。可创新不能轻易突破法律框架和法定程序,更不能以随意压缩权利为代价。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对“先予仲裁”说不,就证明了这点:只有机制创新回到法律轨道上,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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