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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分钟看电影”难辞侵权之咎,有待法律平衡博弈

2018年06月12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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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谷阿莫,今天来给大家讲一个……的故事”。说起时下火热的“X分钟带你看X电影”模式,谷阿莫标志性的台湾腔很多人都很熟悉。由于剪辑和再组合了原影片中的镜头,配合风趣诙谐的解说,他的视频受到了粉丝们的大力追捧。不过,谷阿莫的团队也因此身陷版权纠纷。

  去年4月,谷阿莫在台湾遭到了包括电影《哆啦A梦》《脑浆炸裂少女》《近距离恋爱》和韩剧《W两个世界》的版权方“又水整合”以及影音串流平台KKTV在内的版权方的提告,称他未经授权使用盗版影片改编重制,不仅违反了“著作权法”,并且由于部分电影被讲得“一文不值”,严重影响了片商的收益。本月7日,谷阿莫正式被台北地检署起诉。谷阿莫本人对此事曾发表回应称,自己的行为属于“二次创作”,是“著作权法”中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显然,提告方对于这一解释并不满意。

  那么“X分钟带你看X电影”的形式究竟是否构成侵权呢?这个问题不仅对于谷阿莫一案,对于时下其他电影解说视频的制作者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观点:“二次创作”站不住脚

  可以明确的是,仅仅从字面上理解的“二次创作”足以构成侵犯原作者著作权的理由。例如,将一部小说改编成电影,或将一部英文作品翻译成中文,都属于在原作品基础上的“二次创作”行为。但很明显,如果不能取得原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均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这是由于著作权法保护每一位作者为作品做出贡献的部分,后作者的创作行为建立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原作者对原作品做出的创造性贡献亦需得到尊重。

  现实:法律对戏仿作品没有明确规定

  电影解说类短视频由于是对原电影进行的“模仿”性解说,因此最可能被纳入戏仿作品(又称“滑稽模仿”)的范畴。但遗憾的是,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法》均尚未对戏仿作品做出明确的“合法”或“非法”的界定。今年3月广电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指出:“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并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虽然表明了行政上从严监管的立场,但对于戏仿作品的程度、界定尚无明确的规定。换句话说,戏仿作品目前仍然是著作权法上的“灰色地带”。戏仿作品的创作者游走在权利的边缘时,时常主张的是自己的作品构成“为对原作品进行评论而引用”——这是著作权法上典型的可以不经原作者许可而使用作品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但能否适用这一情形,取决于此类作品是否真的进行了“评论”。在这一点上,谷阿莫大概要比不少同类作品的创作者占优势:较之普通的电影解说视频,谷阿莫的作品中显然更多地带有对原影片中荒诞、过分夸张或不合逻辑之处进行的讽刺,事实上,这种讽刺对于大众娱乐性审美的迎合正是其作品受到热捧的原因之一。

  从根本上来说,在著作权法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判断某种作品是否构成对于在先作品的著作权利的侵犯,最重要的是判断此种作品是否对原作形成了“实质性替代”。又水整合和KKTV称谷阿莫的电影解说使得许多观众不再愿意到电影院观看影片,就是为了证明“实质性替代”的存在。不过,实质性替代的存在与否,应当主要取决于新作品在多大程度上还原或再现了原影片的内容,这不仅需要考虑剪辑内容对原作的呈现比例、解说所包含原影片剧情的多少,甚至也与原作品本身的性质密切相关——注重展示特效的电影很难被短视频所取代,剧情片、悬疑片则明显有着更强的可替代性。由此看来,在现有著作权法下,“X分钟带你看完X电影”们大多难逃侵权风险。

  思路:期待未来立法,平衡双方博弈

  也有观点则反其道而行之,认为好的戏仿作品能够给原作品进行受众引流,从而为原作品创造出新的价值。且不论如何定义“好的”戏仿作品,在公众明显习惯于以“速食”性的短视频快速获取影片内容来替代完整观影的前提下,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短视频能够普遍性地为原作品带来商业利益(但显然,拿出此种证据绝非易事),否则电影解说类短视频在现有著作权法下恐怕难以“脱罪”。而在具体个案中电影解说视频向原作品导流的现象,也至多作为参考因素降低侵权损害赔偿,并不能完全否定侵权的性质。

  不过,作为日益广泛地为公众所接受甚至受到欢迎的文化生活新形式,“X分钟带你看完X电影”向社会展现出了其强大的潜在市场和生命力。作为政策色彩极强的知识产权法,在实践中必将不断平衡着其与电影作品之间的博弈,未来通过立法明确二者之间的合作与利益分配模式亦未可知。

  □谢怡(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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