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误导性遗漏”点出了“不限流量”套餐问题的要害。而对企业来说,这类套路还是少玩为妙。
明着宣称“不限流量”,暗中设定降速阈值……“不限流量”套餐近来屡被聚焦。继工信部点名不限流量套餐宣传问题后,深圳市消委会也对此问题作出定性。
据报道,针对多起关于三大通信运营商“不限流量”套餐限速的投诉,深圳市消委会日前指出,在广告宣传方面,运营商将“不限量”作为卖点,弱化“限速限量”的重要信息,存在误导性遗漏。
对于“误导性遗漏”,我国香港地区的《商品说明条例》有明确界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遗漏、隐藏还有以不明确(包括难以理解、含糊或不适时)的方式提供重要资料等,都属于“误导性遗漏”行为。在香港,此类行为已涉嫌犯罪,但这在内地并未上升到可“科以刑罚”的地步。
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代表问题就不大。“误导性遗漏”五个字,其实已点出“不限流量”套餐问题的要害:“遗漏”说的是其具体操作——显眼处标注着“流量随意用”,降速阈值则用小号字体提示;“误导性”则是指其目的,说白了就是“套路”住用户。
对于“不限流量”套餐的套路,舆论诟病已久。原以为有了“不限流量”套餐就能视频看不停、游戏不卡顿,没想到,还是无法告别“有WIFI就会放肆,但用流量就会克制”的局面,想想也挺窝心。
《新京报》前不久也曾刊发社论《“不限流量”套餐不应只是“广告词”》,指出这涉嫌虚假宣传。但有业内人士指出,最早运营商推出“不限流量”套餐时提出100GB断网,这的确跟“不限”二字相悖,但现在都已改成达到某个阈值后二次降速,尽管是“达值限速”,但不限流量却不假。
“真假”之辩,转移不了“误导性遗漏”式宣传中的是非问题:虽然目前全球范围内的不限量套餐都是阶梯式设计——首先满足绝大多数用户使用量范围内承诺的最高网速,到达限额后网速便会下降;由于移动网络共享基站的总带宽有限,带宽分享过多必然带来“龟速”,所以设降速阈值也是化解网络拥塞的手段……可尽到应尽的明晰告知义务,却是起码的要求。
所以,工信部方面也对几大运营商作出“对于限制条款要标示醒目”“对资费方案限制性条件以及有效期等需用户注意的事项,要履行提醒义务”等要求。“标示醒目”之外还要“提醒”,这也是对其主动知会义务的进一步明确。
这无疑很有必要:“言诺而不与,其怨大于不许”,也只有摒弃“误导性遗漏”式套路,对用户明确告知限制性条款,公众因“不限流量”和骤然限速带来的预期现实落差激起的不满才能消弭。
现实中,类似的“误导性遗漏”不少见,像有些运营商宣称对某些APP“定向免流”,却不告知广告和弹幕流量并不免费;又如某眼药广告标注“治早期老年性白内障”时,故意将“早期老年性”用较小字体在字幕上显示……对这类套路,不能止于让公众提高警惕,还得依法依规溯责。早前,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曾因电信运营商AT&T的“无限流量”套餐有误导消费者之嫌等,对其开出过1亿美元的罚单。其不吝重罚的惩戒做法,就值得借鉴。
对企业们来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强化,“不限流量”套餐宣传问题屡被舆论炮口对准的背景下,“误导性遗漏”式套路是时候尽早摒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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