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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让收入分配更合理

2018年06月20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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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基本上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收入分配原则。

  据新华社报道,备受瞩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这次调整最受关注的内容就在于:个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运用税收手段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早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0年,我国就制定了《个人所得税税法》。此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该法经历了六次修订。其中,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起征点历来都是民众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至2011年第六次个税法修订时,我国的个税起征点已经从1980年的月收入800元提高到目前的每月3500元。

  时隔7年,个税改革再次启动,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从草案来看,整体也会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

  此前,个税结构一些环节设置的不合理,甚至也使得个税出现了一些“逆调节”现象。一些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率,甚至大于许多高收入人群。比如炒股所得免税,而通常能够通过炒股取得巨额收益的往往是高收入人群。同样是工资类所得,股票期权的税负要轻于年终奖,通常情况下,普通工薪阶层只能取得年终奖,只有公司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才有可能取得股票期权。

  在此次财政部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说明中,对个税改革的内容和方向做出了详细的规划。像综合征税,就避免了征税主要看工薪的问题。而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与多个名目专项附加扣除的结合,又能冲抵起征点涨幅缓慢带来的压力。

  据悉,这一次税法调整,将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要扩大一倍,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25%的部分所得税率降为10%。这个调整显然有利于中低收入人群。

  另外,各界也希望,再进一步明确各档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进一步明确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细则时,能让更多的中低收入人群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

  现实生活中,在计算教育支出或住房租金等附加扣除时,可能也会遇到很多的困难。比如,在一些地区,在中小学教育支出方面,真正的学费是较少的甚至是免费的,但是,孩子学习过程中的一些杂费、代办费、书本费、伙食费等却可能无法提供相应的单据凭证,或无法当成教育支出。所以制定专项附加扣除的细则时,恐怕还需考虑到这样的一些具体情况,尽量从实际出发为中低收入人群降低税负。

  应该说,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基本上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收入分配原则。尤其是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减轻中低收入纳税负担,以及防止高收入阶层不合理逃税避税方面,这次税法改革都满足了民众一直以来的一些期待。事实上,这不仅事关全体民众的“钱袋子”,也关乎整个社会更加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结构的形成,因此也值得我们投入耐心而细致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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