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不只是美德,更是法律义务。
据《宁波晚报》报道,6月19日,宁波姑娘小徐在路上丢了手机,在拨了十多次电话后,联系上了捡手机的女子,对方开口就索要2000元酬谢费。双方碰面后,小徐意欲给500元酬金,但苦苦哀求下,该女子仍拒绝交还。小徐于是选择报警,不料女子突然怒摔手机,把手机屏幕摔得稀巴烂,在小徐拿到手机逃开后还骂咧着追赶。据了解,当地警方已介入。
跟前两天的“为还乘客钱包,成都一夜班公交司机在车上睡一晚等失主”等暖闻比,涉事女子的做法令人心寒和不齿,受到谴责纯属咎由自取。透过其张嘴就要2000元的行为,及“哪里非法侵占了?我地上捡的,又不是偷的”的言论,或许有必要对其补补法律课。
或许在有些人看来,路上捡到的东西即“无主”物,谁捡到就归谁。“摔坏也不给”的做法中就带有“我捡的归我,想咋样咋样”的任性。
这无疑是认知误区:物品临时丢失不会改变其物权归属。该案中,涉事女子对捡到的手机只是临时保管而没有所有权,即使失主不愿支付其索要的酬劳,民事上她仍负有向失主返还的义务。至于协商无果就怒摔手机,已明显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民事赔偿。
说到底,拾金不昧不只是美德,更是法律义务。若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达到入罪门槛,依照我国《刑法》第270条,还将构成侵占罪。
不可否认,给拾金不昧者适当酬谢,有助于善举传承,也契合“知恩图报”的道德期待。《物权法》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没有对“必要”作出量化界定,但无论如何,这不等于拾得人能漫天要价。《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要求,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酬金或许可参照该比例。
“索酬2000元不成摔手机”,明显不妥,在谴责之外,该追责也别含糊。
□张玉胜(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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