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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买卖江豚第一案 两人被判缓刑

贩卖四条江豚至京,出售时被查获;被认定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8年06月24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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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江豚从山东运往北京贩卖。
6月22日,都某和鞠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西城法院受审。法院供图

  新京报讯 (记者左燕燕)男子鞠某花100元通过鱼贩购买4条江豚,再以150元的价格转卖给北京海鲜商行老板都某,后都某在出售时被市民举报。

  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月22日,都某和鞠某在西城法院受审。法院当庭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据悉,这是北京法院审理的第一起买卖江豚案件。

  100元购入四条江豚并转卖

  22日9时30分时许,被告人都某和鞠某被带上法庭。据检方指控,二人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经价格协商,鞠某将4只江豚出售给都某,通过运输公司送至都某经营的海产品商行。都某未经批准欲出售时,被北京市农业局渔政执法部门查获。

  记者获悉,鞠某是山东威海市人,专门从海鲜批发市场收购海产品向北京批发。他与都某是上下家的买卖关系,两人相识10多年。

  2017年3月14日,鞠某以100元四条的价格,从鱼贩子手里买了四条江豚。

  “大概一米多长,灰黑色,没有背鳍,头是圆的,嘴里有牙。和平时看到的海豚不一样,海豚嘴是尖尖的,但江豚是圆的。”鞠某描述称。

  据公开资料,江豚,一种小型鲸类,是鼠海豚科江豚属仅有的一种。江豚主要特点是没有背鳍,背部自体前五分之二至尾鳍之间有不明显的隆起,隆起上有鳞状皮肤,全身均为淡蓝灰色。

  鞠某随即联系都某,并以150元四条的价格转卖。其没有进行外部包装,直接将江豚放在大货车上,撒上冰,从山东发往北京。次日凌晨5时,4条江豚被运送到都某位于北京丰台区的海产品商行门口。

  “我之前没卖过江豚,也不知道行情。伙计问该怎么卖,我说就按一斤8块钱卖吧。”都某承认,江豚在老家被称之为“海猪”,自己从事水产行业十多年,知道江豚不能进行买卖。

  此外,两人被查获,是群众王先生在都某摊位发现江豚后,通过电子邮件向民政部门举报,后民政部门移交公安处理。

  两人均获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经鉴定,涉案物种为窄脊江豚东亚亚种(N.a.sunameri),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鲸目的其他鲸类,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2017年8月3日,都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民警查获归案;同年8月11日,鞠某也被查获归案。警方侦查终结后,于2018年2月12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6月22日庭审现场,对于公诉人的指控,都某和鞠某未做辩解,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都某和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破坏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均已构成犯罪。

  被告人都某着手实行非法出售行为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都某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鞠某,犯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物品予以没收。

  都某和鞠某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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