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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凶归案17年,别让涉嫌罪犯一直“候审”

2018年06月27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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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对这种显而易见的错误不予正视,试图让其永远“挂”下去,不仅是在漠视当事人的权益,也会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因26年前卷入一场邻里斗殴,造成对方一人死亡的河南夏邑县农民张玉玺,真凶已归案17年却仍未等到一份无罪判决。“我就没见到这个人(张超明),我当时被打伤了,不知道谁死了。”上诉后,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就在发回前,张胜利、张叶被刑拘,2001年夏邑县法院认定张胜利持木棍猛击张超明头部,致其颅骨粉碎性骨折死亡,判其有期徒刑13年。

  按说,张胜利、张叶均已归案,把犯罪事实查明特别是认定了张超明被打死的真凶、并对其追责后,张玉玺就会洗去不白之冤,被宣告无罪释放。吊诡的是,张玉玺等到的并不是这样的结果。被羁押9年并在真凶归案后,张玉玺虽然于2001年9月走出了看守所,但拿到的并不是一份无罪判决书,或者是检察机关的撤案通知书,而是一张“经取保候审,予以释放”的证明。此后他的案子再也无人问津。

  这样的做法匪夷所思。虽说错案有时难以避免,但发现出了错,应当依法纠正,并还被冤枉之人以清白,而不是把人放出去就算完事。如果确实是取保候审的话,伤害张超明的凶手已经查明,还有什么事实没查清?为何17年都对张玉玺不管不问?况且《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且不说,张玉玺案是否属于可以延长审限的情形,从1997年10月发回重审至今已经21年,夏邑法院向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报请延长审限批准手续了吗?

  有关部门之所以这样做,正像张玉玺代理律师分析的那样,很可能是想通过对错误不予承认的方式,规避国家赔偿和错案事实。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都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更别说像张玉玺这种“无罪从挂”的情况。该解释出台后,那些试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把戏显然已经“玩不转”了。

  不管原委究竟如何,无法否定的是,对这种显而易见的错误不予直视,而是让其永远“挂”下去,不仅是在漠视当事人的权益,也会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

  毕竟,连公然于天下的错误都不予以纠正,又如何相信会纠正那些真凶未现、未充分暴露的错误呢?还请有关方面尽快了结此事,别让张玉玺就这么不明不白地背负涉嫌犯罪的“候审”之名。

  □拂晓(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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