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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修正案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拟在现行个税法基础上做六大改动,起征点提至5000元/月;征求意见截至7月28日

2018年06月30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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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继上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之后,昨日上午,个税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28日。

  与此前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相同,本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也采取两种方式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npc.gov.cn),点击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栏目;也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寄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本次个税法修改,系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后的第七次修改,拟在现行个税法基础上做六大改动,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综合纳税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增加5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

  此前个税法的历次修改,都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以2011年的修改为例,当时,仅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就收到超过20万条意见,创了人大立法网上征求意见数新纪录。

  本次修法启动后,草案做出的每一处改动都引起热议,不少专家学者发表文章阐述自己的观点,有人认为起征点应该突破5000元提至10000元;有人建议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扩容”,纳入赡养老人开支;还有人担心目前的征管能力难以满足需求。

  昨日上午,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刚在中国人大网上亮相,就引来众多网友,以至于中国人大网的公开征求意见系统被瞬间“挤爆”。按照惯例,立法机关将吸纳整合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二审稿,然后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起征点该不该突破5000元”、“专项附加扣除范围该不该扩大”等争议焦点,或将在二审稿中找到答案。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六大修改内容

  修改1 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修改2 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按照现行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修改3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一是综合所得税率。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二是经营所得税率。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修改4 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修改5 增加反避税条款

  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修改6 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

  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焦点1

  起征点该不该突破5000元/月?

  现行个税法明确,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月。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时,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2011年修法将起征点定在3500元/月,相隔7年,经济总量、居民消费水平等经济指标都有明显改变,起征点能不能再提高一点?

  委员尹中卿表示,“7年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大致7%,CPI涨幅2%左右,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就显得不够。通过提高居民收入比重来扩大消费,这是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把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6000元或者7000元”。

  委员李晓东也认为,5000元起征点有点偏低,他建议提高到8000元/月到1万元/月。

  不过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刘小川撰文提出,曾经有人提议将个税起征点提高至10000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过高的起征点,会产生诸多的不公平。首先是低收入阶层与中等收入阶层的收入差距会扩大。如果将起征点由3500元提高至10000元,收入在3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人群将不再交税,而收入在10000元以上的人群应纳税所得额也将减少6500元。因此,个税起征点大幅提高将使中等收入阶层大为获益,而对低收入阶层没有好处。他们之间的税后收入差距将因起征点提高而扩大。

  焦点2

  专项扣除范围该不该扩大?

  草案新增了5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财政部部长刘昆解释说,“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在上述5项基础上,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还应该扩大,将“一老一小”即赡养老人开支和婴幼儿哺育费用也纳入到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之内。

  委员徐绍史就提出,目前我国人口结构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是老龄化和少子化,2017年底我国老年人口已达2.41亿人,占总人口的17.3%,原本希望放开二孩政策之后可能出现较大的生育增长,结果2017年新出生人口只有1700多万人,比2016年还少生了63万人。此外,现在赡养老人基本上是“973”,即90%是居家养老、7%是社区养老、3%是机构养老。所以赡养老人的费用还是应该考虑纳入专项扣除。既然实施二孩政策,那么0到3岁的婴幼儿的哺育费用也应该考虑专项扣除。

  还有的委员建议,独生子女赡养经费也应该纳入专项附加扣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王军就提出,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时,国家对养老问题也是做出承诺的,当时讲“只生一胎好、养老靠国家”。现在这些“一胎”家庭已经到了面临养老的问题,应该把“一胎”子女养老所需的经费纳入专项附加扣除,作为国家对这些家庭在政策上的补偿。

  焦点3

  以家庭为单位征税可行吗?

  近年来,几乎每年全国两会都有代表、委员建议,个税征管方式应该由以个人为单位,转为以家庭为单位。不过,草案并未采纳这一建议,仍延续了目前的以个人为单位的征税模式。

  对此,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建议,征税模式应该逐步过渡到“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委员鲜铁可就提出,以家庭为单位征税更能全面体现税收公平,“随着‘421’结构的家庭迅速增多以及‘二孩’政策的推行,家庭用于育儿养老方面的支出压力不断增大,生活成本上升,其中一个家庭既无需要抚养的子女又无需要赡养的老人,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没有医疗费用,而另一个家庭需要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并且为老人看病支出高额的费用,那么显而易见,这两个家庭的实际生活负担是不同的。”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都表示,学界早就提出“夫妻联合申报”等个税改革建议。

  不过,当前的收入、财产、开支等涉税信息处于相对分散、隔离的状态,银行、证券、公安、民政等机构都掌握了一些涉税信息,与税务部门共享的个人征信系统尚未建立起来;我国正处于城镇化进程中,户口本并不能完全、准确呈现出夫妻等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这些现实问题都对以家庭为单位征税构成了挑战。

  焦点4

  45%的最高税率该不该降?

  本次修法启动前,一些专家学者就提出,最高达45%的边际税率过高,建议下调。草案调整了税率结构,但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

  依据草案设定的模式,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万元的,税率为3%;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14.4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5%;超过42万元至66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超过96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5%。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测算方式为,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对于草案设计的上述税率模式,罗艳、刘修文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45%最高税率应该下调。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也提出,“个人所得税最高档达到45%的国家是很少的,我建议最高的那一档还是应该适当地考虑降低一点,需要考虑一下社会承受力和人们的心理预期,考虑和国外相关税收制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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