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车价格买下三辆二手车;将73万元购车差价款与领导私分
新京报讯 (记者左燕燕)利用担任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彭某用公款以新车的价格,买下领导儿子的三辆二手车(一辆牵引、两辆半挂车)。事后,彭某和领导将73万元的购车差价款私分。12日上午,因涉嫌贪污罪,彭某在北京二中院受审,彭某当庭认罪,法院最终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侵吞购车差价款73万余元
48岁彭某是北京人,大专学历,1999年8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曾被房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发前,彭某曾任北京华昊恒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昊恒通公司)经理,北京房山燃气开发集团(燃气开发集团)副总经理。
据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0年间,彭某利用担任华昊恒通公司经理等职务便利,伙同上司于某(另案处理)等人,用公款以新车价格,购买于某儿子实际控制使用的一辆牵引车和两辆高压气体长管半挂车,侵吞购车差价款73万余元。
2008年2月至2017年4月间,彭某的上司于某,利用担任北京市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主任、北京房山燃气开发集团董事长、北京房山燃气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北京房开控股集团董事长、北京房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彭某等人,先后采取使用公款归还个人消费、购买购物卡、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亲属二手车以及违规领取补贴款等方式侵吞公款259万余元。
检方认为,彭某伙同于某一同实施了贪污。
2017年6月15日,彭某被北京房山监察委员会查获归案。涉案款已部分追缴。
检方诉称,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退缴部分赃款,建议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院判处1年2个月有期徒刑
庭审最后,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24日,北京二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于某有期徒刑13年。
判决书显示,于某还曾利用担任房开集团董事长、房开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667万元。
除贪污和受贿外,于某还曾挪用公款60万元;并先后两次将下属公司2000万元出借给开发公司用于经营,收受利息281.3万元。
案发前,于某所挪用的公款已全部归还。
■ 庭审
当庭认罪认罚 表示“不上诉”
7月12日上午9时,彭某被带进市二中院的法庭。对于指控,他均表示认罪。
“我认罪认罚,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我的行为触犯法律红线,给企业造成损失。我服从处罚,不上诉。恳请法官能从轻处罚。”彭某说。
庭审中,彭某的辩护人称,当时为了满足生产需求,公司需要购买一辆牵引车和两辆高压气体长管半挂车,但因如果要购买新车没有运输资质,迫于客观条件,彭某只能选择购买有资质的二手车。
而于某儿子恰好有公司所需车辆,因此为了尽快投入使用,便直接将该两辆车购买。
彭某供述称,高压气体长管半挂车用于压缩天然气运输,2010年公司分别支付106万元和115万元购买两辆。2009年12月15日,以29万余元购买了一辆牵引车,车是于某的儿子2008年左右购买的。三辆车共使用公款250万余元。
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两辆高压气体长管半挂车和一辆牵引汽车总价值为17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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