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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视角 民国前期历史的新探索

2018年07月21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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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故鼎新:民国前期的法律与政治》
作者:杨天宏
版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18年2月
袁世凯(前排左三)与各国公使合影。
1921年5月5日,孙中山于广州就任中华民国非常大总统时的受职典礼,他决心以武力赶走北洋军阀。
《清帝退位诏书》,现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曹锟(1862-1938),直系军阀首领,曾任第五任中华民国大总统。

  民国前期的历史,通常被人们认为是近代中国历史上最不光彩的一页。在传统的史学家看来,军阀混战、政局动荡、社会失序,构成了这一时期的历史底色。北洋军阀的封建专制统治,是人们对民国早期政治的基本认识。在这一认识的指引下,历史的丰富性与真实性被人为遮蔽。

  近年来,虽然有一些学者开始重新审视北洋时期的历史,但是对普通读者来说,更为常见的是各种对北洋历史的戏说作品。作为一本不多见的研究民国前期历史的学术著作,杨天宏教授的新作《革故鼎新:民国前期的法律与政治》,从法政视角为我们展现了民初中国的独特与复杂,不失为一种新的学术探索。

  民国“政统”

  是革命建国,而非授权变政

  关于民国前期重大史实的阐释,法学与政治学方法的交叉使用是本书的重要特色。例如,有关民国建立的问题研究,作者既不同于传统的革命史观论说,也有别于近年来流行的法理性评述,他尤其不赞成一些法律史界学者有关民国创建的“主权转移”看法,这些看法认为《清帝退位诏书》同样是民国统治权合法来源之一,甚至还有论者将《清帝退位诏书》等同于民国宪法,认为中华民国创制时期的宪法,乃是由一组宪法性法律共同构成。所谓“一组宪法性法律”,就是《临时约法》和《清帝退位诏书》两个宪法性法律文件,它们作为“姊妹篇”共同构成了中华民国“立宪时刻”之宪法,是作为民国肇始之立国根基的根本法。

  因此,本书在论述民国建立这一关键问题时,在史实基础上,注重法政视角的阐释,从“主权”与“统治权”的概念界定、民国代清过程中的“禅让”与“逼宫”说辨析、旧法统终结与新法统建立等问题的讨论入手,证诸事实,明确否认《清帝退位诏书》赋予民国统治及主权继承的“合法性”,着重指出“统治权虽是支配权,但主权则指最高最上之权;在统治权成为最高之时,将其名之为主权,虽说无误,但在统治权并非最高之场合,若名之为主权,将其国之统治者名之为主权者,则为大误。”至于1912年2月清帝下诏之时,中国法政话语中尚未出现“主权”一词的说法,作者质疑论者是在多大范围内做的文献调查。“任何人稍涉典籍都会发现,在近代中国的法政话语中,‘主权’已存,俯拾即是,并非《临时约法》颁布之后才有了这一概念。”

  由此观察民国建立的历史过程,不难发现,1912年3月的南北统一是在清朝“统治权”消灭的前提下实现的。性质是先于清帝退位便已成立的中华民国“统一全国”,而非清帝“授权”创建民国。南京临时参议院在袁世凯就职时致辞称,“中华民国奠基于武汉起义”,既奠基在清帝退位之前,则在官方认知中民国非清帝授权建立应属无疑。“中华民国的建立是中国历史上一次根本性制度变革,是追求自由民主制度及现代价值的‘先进中国人’历经多年艰苦努力、通过武装斗争手段换来的制度成果。在这一过程中,南北立宪党人发挥过积极作用,清帝降诏退位也有效缩短了革命进程。以往的辛亥革命史研究忽视立宪党人的作用,不无偏颇;不承认清帝退位对减少流血冲突所起的作用,也有失客观。但在中华民国创立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南方革命党人及其推进的旨在学习西方的革命,应无疑义。”

  作者强调中华民国是革命建国,而非前朝皇帝授权变政;君主专制与民主共和分属两种不同的政治体制,各有“法统”和“政统”,君主制国家主权在君,共和制国家主权在民,两者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权力授受关系。事实上民国也非秉承“圣意”创建,即便承接诏书的袁世凯,其总统权力也是严格按照民国法定程序,通过选举,由民国参议院颁玺授予。从时间上讲,民国成立在前,清帝颁诏退位在后,逻辑上前者也不可能由后者授权创建。

  民国政府“五族共和”的主张及维护领土主权的内外努力,虽未完全保住既有疆土,却也避免了全局性“崩盘”,这一历史事实不应漠视。将《清帝退位诏书》的颁布视为“中华帝国”没有像其他帝国那样四分五裂的原因,甚至将其拔高到与奠定了民国政制及法理基础的《临时约法》“姊妹篇”的地位,有违历史,是难以服人的。

  法政考辨

  曹锟贿选与民初制宪

  民国前期的一些似乎已成定案的重大事件,也成为本书考证的对象。如人们所熟知的“曹锟贿选”事件。在这一事件中,被认为最能证明曹锟“贿选”的证据,是直系给国会议员签发的5000元支票。此事在大选之前就有诸多传言,却未被证实。提供直接证据的是浙籍众议员邵瑞彭,在大选期间曾经滞留北京,选举即将开始时,直系兑现承诺,邵遂领得5000元支票。拿到支票后,邵将其拍成正、反两面照片,向京师地方检察厅告发,请求实行侦查起诉,并通电各省,申诉事情经过。曹锟以5000元支票贿赂议员,遂从最初的“传言”变成具有确凿证据的“事实”,成为反直派心目中摇撼不动的“千古铁证”。直系在大选前夕给议员发放数额如此高的支票,且须投票结束后兑现,表明“贿选”说法绝非空穴来风,而是有一定事实依据的。

  但是本书在探讨这一问题时,认为虽然直系在大选前夕给国会议员发放巨额支票,作为直系领袖和总统候选人,曹锟无疑具有重大“贿选”嫌疑,就性质而言,有关控告已递交检察机关,属刑事犯罪指控,然而,“这一控告要能在法律上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尚多。既然是刑事控告,就应信守‘罪刑法定’原则,提供证据法学意义上具有相关性、可采性和证明力的确凿证据。但相关指控大多偏重政治因素的考量,忽略了法律层面的审视。”

  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国会议员历年欠薪与贿选的关联问题。按照《议院法》第18章有关规定,国会议员享有一定数量的薪俸和活动经费,名目为议员费及公费。其中议员费分岁、旅两项。岁费额度5000元;旅费依道路远近及交通情形而定。然而自1913年国会开会以来,议员薪俸从来没有如数如期发放过。有理由认为开具支票是在变相补发历年欠薪,而要将其定性为“贿赂”反倒有些说不通,因为在历年欠薪已达5000余元的前提下,以给议员开具同等数额支票的方式“行贿”,是很难产生预期效果的。

  从领取支票的人数上看,选举“签到人数共六百有零”,“支票发出六百零数张”,两者在人数上吻合,这意味着几乎全部出席大选的议员(无论是否投票或无论投谁的票)均领取了支票。而领到支票的议员,除了邵瑞彭之外,似乎都认为曹锟既欲秉政,就应支付政府所欠历年薪俸,故当发放支票时,议员大多能安然接受,强调他接受的是“补发的岁费”。当然,直系在总统选举前夕给议员开具支票的做法,不能说没有行贿嫌疑。所以“尽管有关曹锟‘贿选’的指控言之凿凿,如果研究者也坚持走‘法律路线’,就会发现,控方提供的证据尚存在诸多问题。”

  1924年10月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囚禁曹锟后,当时检察机关未对当事人提起公诉,除了政治因素外,很可能尚与控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足以断谳有关。曹锟虽最终在政治、军事上失败,却没有因“贿选”控告受到法律制裁,这大概也是执意恢复“法统”、标榜尊重法律者的一种宿命。从司法原则上看,迄今所有“贿选”指控都是在做“有罪推论”,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全都经得起法理推敲和事实检验。作者依据民国《议院法》和北洋时期适用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从刑事证据学层面的思考曹锟“贿选”事件,表示认定曹锟是在“贿选”且触犯了刑律,需要考虑的因素尚多,不无道理。

  此外,民国前期的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的宪法文本,本书也在法政层面进行考辨。认为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奠定了近代中国民主政制最初的根基,其功至伟,却因仓促草就,且系“临时”性质,幼稚之处,所在皆是。具体表现为:一、制宪动机难免让人揣测系“因人立法”;二、过于伸张立法权,未能遵守权力制衡的宪法原则,将国家机关设计成畸形的政府体制;三、制宪机构非民选议员组成,难以反映真实民意。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反其道而行,其宪法原则为“国权主义”,强调集权行政首脑,虽暂时维持了政局稳定,却导致行政权力过分集中,为袁世凯复辟帝制埋下制度基石。在《临时约法》遭受非议背景下出笼的“天坛宪草”增加了国会权力的制约,却在限制国家元首的用意下保留了畸形的责任内阁制,至多只是修正版的《临时约法》。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汲取此前十余年的政治经验和教训,参考借鉴了美、德、法、加诸国宪法及1921年国是会议所拟宪草中诸多主张,制宪程序严格,宪法原则体现充分,尽管仍有缺陷,却算得上一部相对完备的成文宪法。总体而言,民初制宪工作呈趋向成熟的态势,至少从制宪技术层面观察可以得出这一结论。

  就制宪本身而言,作者认为民初制宪明显已陷入“不断革命”的政治怪圈。所有当时被说得冠冕堂皇的根本法之争,其实都是不同政治集团的利益之争,这是《临时约法》先被视为神圣,后来的根本法遭到严重抵制,到后来连《临时约法》也不被尊重及“护法运动”失却动力的重要原因。

  历史重估

  袁世凯的功过与国民党的逆转型

  关于民国前期历史,总统袁世凯的历史评价无疑是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评价袁世凯在民国初年的政治作为,需要有新的研究视角。对此,本书选择法政的视角,为我们展现了一位有所作为的政治人物形象。

  在论及袁世凯与民国前期的法制建设时,书中特别指出,袁世凯主政时期,因致力于经济法规建设,社会经济呈现出良性发展状况。袁恪守自由发展工商业的原则,为规范经济行为,曾指示工商部从速调查国人工商习惯,参考各国法律及成规,筹订划一办法。在其大力督促下,各种经济法规在清末修订新律的基础上得以继续修订或完善,民初经济立法也因此呈现出一段难得的“黄金时期”。

  从数量上看,短短几年间制定颁布法规数十部,约占整个北洋时期所订经济法规之半,初步形成了中国近代经济法律体系的架构;从质量来看,中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规几乎全部产生于1915年以前,其后的立法主要表现为对之前立法的补充和完善,很少有重大的创新;从效果来看,民初经济发展的速度与总量均超过晚清几十年的总和,这与袁世凯执政时期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布、实施对工商业的保护是分不开的。

  在清末民初政治转型中,袁世凯作为政治家,“其在国家政治中的重要作用,集中表现在以武力威逼及提供优待条件的方式压迫清帝逊位的举措,及拥护‘共和’的政治表态,使中国顺利实现从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政制转型,避免了中外历史上王朝代谢难以避免的大规模战争和流血冲突。”辛亥革命不仅反满,而且带有掀翻两千年传统政制的根本性变革含义,牵扯面更广,触及的利益关系更多。如果袁世凯果真像革命派担心的那样去镇压革命,双方死亡人数将难以估量。但拥有军事实力的袁并未这样做,这是中国辛亥年间的政制鼎革能够顺利实现的重要原因。

  袁世凯的另一重要作用在于超越包括北洋在内的集团利益,在共和政权肇建之初维持了中国作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稳定。当然,作为一位旧官僚出身的国家元首,袁世凯缺乏民主意识,思想陈旧,执政多有违反现代民主政治原则,存在较大的历史局限性。正如著名外交家顾维钧评价说,袁世凯对共和理念是不了解的,“他为人精明,长于应付各种人物,但从未想把才能应用在治理国家、使之走上民主化道路这一方面。”

  同样值得反思的还有国民党从革命党向议会党的两次转型。1912年3月3日,在宋教仁等人的努力下,中国同盟会在南京召开本部大会,宣布正式由秘密的革命党改组为公开的议会政党,从此进入公开的政党活动时期,成为民国初年的第一大党。宣布改组后的同盟会宗旨为“巩固中华民国,实行民生主义”,孙中山当选为总理,黄兴、黎元洪为协理,宋教仁、胡汉民、张继、汪精卫等为干事,内设干事部与评议部。改组为公开政党后,同盟会于广东、四川、湖南等省,暨上海、杭州、苏州、安庆、福州、天津等地设立支部,会员达55万人。

  同盟会领袖在事实上接受太炎“革命党消”的政治口号之后,即致力于章士钊倡导的“毁党造党”。在共和、统一等党成立之后,同盟会在临时参议院中的活动逐渐公开化,其性质也在此过程中逐渐改变。1912年8月24日,同盟会联合统一共和党、国民公党、国民共进会、共和实进会等四个党组建成国民党。第一届国会召开之后,经历各党之分化组合,国民、进步两党在国会内形成对峙,两大主流政党互动的格局开始在中国政治中形成。各种迹象似乎都表明,民初政制将会沿着民主共和的方向发展,凭借议会舞台展开合法活动的政党政治时代已经到来。

  书中强调,从政制转型的意义上讲,章太炎先生在武昌起义后提出的“革命军起,革命党消”政治口号,是可以并且实际产生了促成中国政治近代转型效应的政治呼吁。民初政党政治格局的形成,国人对共和民主政治的追求当然是主要原因,但太炎口号的适时提出,则无疑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然而,尽管有国会可能提供的参政机会,昔日的革命党人实施政党政治的热情并不高。以同盟会人士为例,真正对政党政治感兴趣的只有宋教仁、刘揆一等人,不仅人数偏少,而且在党内颇受压抑。

  以孙中山为代表的同盟会领袖,虽然接受了“改会为党”的既成事实,但思想认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停留在革命时代,在“民国”已经建立的历史条件下,表现出明显的“继续革命”甚至“不断革命”的思想与行为倾向。“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开始改造国民党,打出“中华革命党”旗帜,重新制定党纲党章,使从前的国民党在一度改建“政党”参与共和政治之后,又重新公开回到“革命党”立场,在事实上摒弃了西方式的议会政治道路,国民党完成了从“议会党”到“革命党”的逆转型。

  通读全书,不难发现民国前期的政治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正如作者反复提到,政治史在传统历史撰述中曾居主导地位,但在西方新史学排斥政治史的取向影响下却滑至边缘。新史学拓展了历史研究领地,也带来了需要正视的“碎片化”问题。历史研究中的学科整合有多种选择,但就转型中的民国而言,由于政治在民国建立后的38年间已构成无处不见其身影的存在,套用“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的极端表述法,似乎也可以用“全部民国史都是政治史”来强调民国政治史研究的重要性。加上与其他历史部类的内在关联,政治史尤其是民初15年的政治史,有望作为整合已呈“碎片化”趋势的民国历史研究、使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的学术进路。所以在笔者看来,法政视角的引入,不仅有助于观察民国前期的历史演变,对于民国中后期的历史研究也是不无裨益的。

  如果对本书提出一些批评性看法,或许应该进一步拓宽全球化视野。近年来,海内外学者正在以一种非常开放的方式研究民国史,从政治到外交,从经济到社会文化,研究各个领域的历史学家越来越认为,那是一个格外多元与国际化的时代。但是对其开放程度和深度,仍然缺少一个整体性的描述。哈佛大学柯伟林教授曾经提出,“民国时代的中国历史是由它的对外关系的性质所界定、塑造,并且最终必须依此来解释的。”美国著名学者柯文也提出,那种“着重于内部研究”、寻求某种有特色的“中国中心”的方法,不一定适合于民国时代,因为“这一时代的所有大事都具有国际层面的影响”。

  民国前期,中国开始标榜“近代”、“文明国化”,在国内健全法律和制度以表现近代化,对外则努力提升国际地位。如果我们把民国前期的历史,放在同时期世界历史进程中来观察,也许会加深我们对那个转型时代的认知与理解。

  □严泉(上海大学历史学系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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