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的电子商务行业担当”研讨会举行,专家业界建言电商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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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6月中旬《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三审稿)公布以来,关于电商法如何适应新业态、如何厘清平台责任等仍存在较大争议,这也将成为《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的焦点话题。
21日下午,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主办,新京报承办的“新时代的电子商务行业担当”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参与讨论的学者和业界人士认为,草案三审稿在如何适应新业态、如何厘清平台责任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防止法律“一出台就过时”。
会议就新时代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焦点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为促进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建言献策。来自清华、北大、北师大、中国社科院的十余位权威专家参与讨论,阿里、京东、唯品会、苏宁、网易考拉、eBay等企业分享了业界观点。
电商法应长远考虑数字经济发展
商务部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高达29万亿元,同比增长11.7%。同年,全国网上零售额为7万亿元,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不断提升。电商就业人员多达4250万人,吸引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返乡创业青年等参与。电商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6月1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监管范围、平台责任等。同时,三审稿还对“大数据杀熟”、“押金”、“搭售”、“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商家售假”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规范。
但不能忽视的是,关于电商法如何适应新业态、如何厘清平台责任等仍存在较大争议。对此,与会专家指出,这部法律虽然叫电子商务法,但应该以更长远的眼光通盘考虑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
“今天的电子商务技术不仅限于线上也逐步在线上线下融合,以后无商不电、无电不商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显著特征,标志着我们正在进入数字经济时代。” 讨论伊始,中国电商协会产业创新发展委员会秘书长朱宇清表示。
业界指出,随着万物互联时代的来临,线上线下逐渐融合,“数字经济”会进一步模糊电子商务和传统商业的概念边界,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界定“电商”,不能刻舟求剑。苏宁易购集团法务中心法务副总监戚俊卿认为,线上、线下融合是大趋势,如果单纯把它划分为一个行业有些狭隘,电商法更应该放眼未来。唯品会资深律师肖启勇称,电商行业模式不断变化,比如在微信朋友圈、快手、抖音等平台都可以购买,目前电商法草案对经营者的定义过于传统。
登记制度或影响电商创新
在二审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予以研究完善,并对其税务登记问题作出规定。
对此三审稿草案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而对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则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对此,与会者在讨论中分析,此款条文的设定或将对电商的创新发展产生影响。小狗电器副总裁黄瑞章分析,“一些潜在卖家的积极性可能会受挫,也可能会影响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创新、发展。”
■ 热议
电商法可能与现行法律冲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电子商务发展至今已经历经四个阶段:1.0时代是传统经济的门户化;2.0时代商家借助第三方平台实现广泛连接;3.0阶段借助大数据技术来配置社会资源,推动大众供给格局的形成;还未到来的4.0时代则是平台化+智能化的一种经济形态。 他指出,目前的规定,仍然还只是聚焦于网络商品交易方面,存在覆盖面不够广的问题。“在最需要规则的地方,也就是3.0形态的平台经济,目前的三审稿仍提供不了解决方案。”
周汉华认为,电商法中的部分规定会引发与已有规则的重复、矛盾、冲突、不一致,还极有可能因为性质界定的错误,阻碍电子商务发展。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
立法修订、改动很大程度上是回应了社会各方的关切
“从一审到三审的改动,很大程度上回应了社会各方的关切,包括在平台义务、责任内容上的修改。”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表示,从国际层面看,中国是制定一部调整电子商务整个流程的综合性电子商务法律的开创者、先行者,一些国家对我国这部法律出台也抱有期待。《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也有利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这一立法目的的实现,解决很多实际问题。
她表示,三审稿有些内容确实有必要作出进一步修改、予以完善,但同时,需要明晰的是,《电子商务法》的定位是法律,因此不要将它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功能相混淆,有些内容则可以通过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进一步规范,通过下位法加强《电子商务法》的实际操作性,使这部法律充分实现其立法宗旨和目的、平衡各方利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总体而言,此次草案还是比较成熟的。
电商法应与国际规则兼容
吴沈括分析,“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电子商务发展乃至经济发展备受瞩目的中坚力量之一。在我们建设电商法治的过程中,国际合作交流与竞争博弈的考量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的价值出发点。”
如今,中国已成为世界领先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法应该与国际规则兼容,增强中国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专家、互联网平台从业者在讨论中指出,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应与国际规则兼容,涵盖关税、电子支付、安全隐私保护、基础设施、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关键性问题,以更长远的眼光考虑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
平台责任和权利都应明确
虽然平台监管责任的强化有利于消费者维权,但成本高、落实难等诸多问题成为业界关注焦点
“我们现在的规定,基本上把平台和平台内的经营者视为一个共同责任,视为同一个行为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分析,“这样一来,就完全没有厘清电商当中第三方平台跟具体实施销售商品、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他们是完全不同的角色定位。”
此外,与会者讨论建议,电商法立法过程中,除了明确划分平台的责任,还需要对平台可享有的权利加以规定。
新京报记者 杨砺 实习生 赵昕 游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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