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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师”性侵女导演 培养成本高非免追责理由

2018年07月25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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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养一个飞机师确实不容易,但一个女性的尊严、一个社会的司法公信更是无价的。

  近日,一部网剧的导演林淑贞发声明称:7月16日清晨,自己在海口某酒店的房间床上睡觉,突然一个只穿着内裤的男子爬上了床,意图强奸。该男子是海航白姓受训飞机师。据林淑贞表示,当地派出所迟迟不予刑事立案,而是一再要求林小姐接受“调解”。

  7月24日凌晨,海南航空官方微博证实了白某的行为,并表示“已第一时间对涉事人员作停职处理,并全力配合警方调查工作”。

  凌晨6点,跨越18楼的阳台,一个男子潜入一个女性卧室,甚至已经将女性压在床上,还动手动脚,意欲何为,不言而喻。这么恶劣的犯罪行为,为什么至今在事发地迟迟得不到刑事立案?即便强奸未遂不能算强奸,那也未必是不能刑事立案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明确,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在本案中白某已然使用暴力,违背林小姐的意志,企图与之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犯罪,当然应该立案,并不存在立案和“和解”二选一的法定程序。

  哪怕取得当事人的“谅解”,也不影响行为人的犯罪构成,只不过量刑可以酌情减轻罢了。

  据受害者林小姐披露,事发之后,海航的领导来到涉事公安局里劝她“和解”,“栽培一个飞行员成本很高”,涉事公安机关也突然对她改口说,她也打过白某,可能会追究她的“袭击罪”。这段关键表述的真实性有待调查,但可以肯定,《刑法》赋予了妇女面对强奸时的正当防卫权,不仅可以正当防卫,而且有“无限防卫权”。

  还要说明,培养飞机师的确成本不菲,但任何人都没有僭越法律底线的特权。对本案来说,受训飞行员在非工作时间里实施犯罪,也不是借海航的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本来与所在企业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如果企业方面出面干涉,企图干扰公安机关正常办案,或者公安机关内部有领导不正当地插手案件的正常处理,这本身就是违规操作。

  本案发生在海口,白某所在企业是当地的巨型企业,任何人都不希望有疑似地方保护对司法公正造成干扰。性侵案件的受害人提出了很多关于办案不公的指控,希望海口公安机关能够及时澄清、应对。在这方面,真相无疑才是最好的消毒剂,阳光办案才能让公众信服。

  培养一个飞机师的确不容易,成本巨大,但是一个女性的尊严,一个社会的司法公信更是无价的。如果当事人入室强奸未遂确凿,那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绝不能被姑息养奸。希望此事能有一个公正的处理。

  □沈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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