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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法院拍卖“1元”物 被质疑浪费资源

有法院回应称系工作失误,还有法院称按司法程序执行,否认为应付完成执结率

2018年08月03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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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蚌埠市龙子湖人民法院在阿里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多支1元黑色水笔。拍卖平台截图
在拍卖平台上,还有法院拍卖胖大海、手帕纸、牙膏等低价物品。拍卖平台截图

  近日,安徽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拍卖1元黑色水笔的事情引发关注,有网友质疑该法院为了应付工作,以完成结案率的考核。

  记者在阿里司法拍卖平台检索发现,还有其他法院拍卖瓜子、茶叶、图书等低价物品,定价多为1至10元。

  有网友质疑法院拍卖低价物品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对此,有的法院工作人员承认错误,并撤回拍卖;也有法院工作人员认为,拍卖物品虽然不值钱,但均按照司法程序执行。

  安徽一法院拍卖1元水笔后流拍

  2018年7月30日10时起至2018年7月31日10时,安徽蚌埠市龙子湖人民法院在阿里司法拍卖平台上对一支市场价为1元黑色水笔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是1元,参与竞拍者需交0.1元保证金,每次增价幅度为0.02元或其整数倍。

  该商品拍卖页面的附件显示,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在2017年7月4日做出的(2017)皖0302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有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因此,该法院在2017年7月12日下达(2017)皖0302执1090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的水笔一支。

  该商品拍卖页面显示,经过一天的拍卖,这次1元水笔的拍卖活动共有10人报名,3063人进入拍卖页面围观。但没有人出价参与竞拍,最终拍卖结果显示为流拍。

  上述这起案件是王某某与郑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3月17日郑某向王某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每月2%,法院判决郑某7日内偿还王某某借款3万元、利息以及律师费2500元。

  法院回应系工作人员失误

  记者统计发现,安徽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共在阿里拍卖平台发布过228次拍商品,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31日,先后拍卖过31次1元水笔,另外还有水桶、茶杯、自拍杆等物品,价格多为1元、2元。

  物品拍卖页面显示,在这31次拍卖中,只有2支水笔拍卖成功,但其提示因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被撤销拍卖。

  在微博上,有不少网友认为,案件金额大,即使这些“1元”物品拍卖出去了也没有多少钱,“拍卖物品的人力、财力成本已经远远超过拍卖物品价值,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面对网友质疑,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8月1日在其官方微博上公开回复称,已认真调查该法院的“1元”物品拍卖情况,得出的结论是因为案件承办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致使执行工作出现失误,他们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对错误行为进行纠正。

  ■ 追访

  多家法院拍卖“1元”物

  新京报记者发现,阿里拍卖平台上还有多家法院拍卖1至10元的低价物品。

  2017年6月22日10时至6月23日10时,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1.8元的起拍价格对一包手帕纸进行拍卖,以2.8元的价格成交。

  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6日10时至12月17日10时,在拍卖平台上以2.5元的价格拍卖过一批胖大海,均被竞拍者拍走。

  记者在该法院的拍卖主页看到,拍卖以汽车、房屋为主,只有这次拍卖是一些便宜的药物。

  江苏宿迁沭阳县人民法院曾于2017年12月拍卖过一批二手图书,起拍价为1元。

  该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批图书因信息录入有误,在记者采访之前已经撤回拍卖。

  也有法院认为,拍卖“1元”物品并无问题。

  8月1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对记者称,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卡存款、房产、汽车等个人财产进行检查之后,发现被执行人只有这些物品,没有发现其他个人财产,所以只能拍卖这些。

  同日,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人民法院一名负责拍卖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上述案件从立案到宣判,当事双方均没有上诉,就按判决结果执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因此法院强制扣押被执行人的物品进行拍卖,这些流程均是按照司法程序执行,并不是为了应付完成执结率。

  追问1

  拍卖“1元”物是否浪费资源?

  有法院回应称网络平台拍卖成本低

  有网友认为,这些物品没有拍卖的价值和意义,且查扣物品的人力成本和检验费用比商品拍卖费用还要高。

  针对上述质疑,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人民法院一名负责拍卖的工作人员回复记者称,过去进行拍卖前,法院需要在报纸上刊登买卖公告,现在可以通过网络上的拍卖平台发布公告,且这类低价物品可以不用检验,就节省了一大部分成本。

  上述工作人员表示,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办事,从被执行人那里查扣的物品价值哪怕只有1分钱、1角钱也需要进行拍卖,将拍卖后的费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在没有其他物品可拍卖的情况下,法院会进行终本结案,即暂时结案,之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拍卖的财产时,还会继续查扣拍卖。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拍卖这些物品有时需要登报公告和鉴定,但当被执行人同意对其物品进行拍卖时,就可以省去登报公告的流程及费用。

  不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玲有不同的看法。她认为,“具体什么样的物品适合拍卖,什么样的物品不适合拍卖,我国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可能需要当事法官根据案情进行综合权衡或者讨论后决定。”在她看来,如果案件涉及财产金额较大,而拍卖的物品价值过低,就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

  刘玲说,从法院拍卖低价物品这类行为,我们从中能够看到法院为解决执行难而做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但是低价物品究竟是否适于拍卖,值得打一个问号。

  追问2

  地方法院为了完成执结率?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拍卖时,法院可终本结案

  有网友认为,法院拍卖水笔、手帕纸、牙膏等低价物品是为了完成案件的执结率。

  2016年最高法出台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要求各级法院确保在两到三年期限内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

  今年3月,最高法召开“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动员会”,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核心指标进一步明确量化为“三个90%、一个80%”。“三个90%”的要求是指:当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需达到90%;当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格率要达到90%;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结率要不低于90%。“一个80%”,即三年内整体执结率不低于80%,也就是说以终本方式结案率加上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的总和不低于80%。

  对于网友的说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告诉记者,法院可以通过拍卖低价物品结案,但他认为这些被拍卖的低价物品应该是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内心不愿意赔偿申请执行人而故意上交的。

  在该法官看来,法院不存在必须拍卖物品后才能结案的情况。他告诉记者,如果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拍卖时,依旧可以结案。这种结案方式是暂时性的,即终本结案。如果之后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法院就会继续将财产查扣并拍卖。

  新京报记者 刘名洋 实习生 孙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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