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3:时事评论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3:时事评论
下一篇

慈善组织公开“四公经费”为公信力加持

2018年08月11日 星期六 新京报
分享:

  一家之言

  《办法》要求公开“四公经费”,不仅是慈善法实施近2年来经验的荟萃和升华,更直指现实问题,有深厚的实践基础。

  近日,民政部网站发布消息,《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简称《办法》)已通过民政部部务会议,将于2018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办法》为“史上最严”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标准。

  从《慈善法》专列一章对信息公开做出规定,到将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纳入民政部门监督之下;从开通全国慈善信息平台(即“慈善中国”),履行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到民政部门对部分未尽法定信息公开义务的基金会进行行政处罚,近年来,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之路越走越坚实。

  而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操作性更强,要求也比现行的规定更为严格。其中,公开“四公经费”,不仅符合捐赠人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更是回应了公众的期待。

  要维护和促进慈善组织的运行和发展,“四公经费”必不可少。但是由于存在贪腐的可能,民众对“四公经费”存在忧虑也符合人之常情。近年来,郭美美炫富事件、网友微博举报中华儿慈会涉嫌洗钱,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众对慈善组织公开“四公经费”的需求。

  因此,《办法》要求公开“四公经费”,不仅是慈善法实施近2年来经验的荟萃和升华,更直指现实问题,有深厚的实践基础。公开“四公经费”,对那些规模较大的“国字号”慈善组织颇具针对性,对促进这些组织规范化运转也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公开“四公经费”,强化对信息公开的要求,体现了法治理念的进步,长远来看也有利于慈善组织的良性运行。接下来,有些方面仍可改善。

  《办法》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公开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专业审计,专业审计本身可能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对一些规模较小的慈善组织或许可考虑放宽要求;《办法》还要求所有慈善组织公开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等信息,对于不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特别是捐赠主体只有一两个的小型慈善组织来说,也许可允许其对捐赠人负责而无需向社会公开。

  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监管,不妨遵循比例原则,把握好监管手段与监管目标之间的“度”,既不能“高射炮打蚊子”,也不能浪费监管成本,打击慈善参与的积极性。

  出台专门规定要求慈善组织公开“四公经费”,有助于增强其公信力。而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对慈善组织合理激励,促进慈善组织“质”的提升的同时也实现“量”的扩张,为底层民众创造更多兜底的平台,也值得期待。

  □朱恒顺(人大工作者)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