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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理“套路贷”应综合判断借贷实情

《通知》指出,要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

2018年08月13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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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王梦遥)针对近年来社会上频出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最高法日前下发文件,要求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法院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8月12日,新京报记者获悉,最高法日前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严重侵害民众的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通知》指出,要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针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通知》还提到,法院要从严把握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

  在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方面,《通知》称,法院要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探索审判机制创新,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

  ■ 相关新闻

  严禁新增 监管层提十项举措应对网贷风险

  要畅通出借人投诉维权渠道;规范网贷机构退出行为;各地要禁止新注册网络金融平台或借贷机构

  据新华社8月12日消息,近日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互金整治办”)、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召开网贷机构风险处置及规范发展工作座谈会。会议汇总分析当前网贷风险形势及前期应对工作情况,研究拟订了十项举措应对P2P网贷风险。新京报记者 黄鑫宇

  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期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部分网贷机构出现风险。各省区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动员部署,多措并举,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稳定,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转移资金、跑路等恶性退出行为;监测资金流向,管控高管人员,引导问题机构良性退出;依法缉捕外逃人员,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回应和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应对P2P网贷风险的十项举措具体是,一要畅通出借人投诉维权渠道。网贷机构建立沟通机制,提高经营的透明度。地方政府设立沟通窗口,解释政策、回应诉求。二要开展网贷机构合规检查。引导机构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三要多措并举缓释风险。指导网贷机构通过兼并重组、资产变现、与金融机构合作等多种市场化手段缓释流动性风险。四要压实网贷机构及其股东责任。已退出机构要依据破产法、公司法及有关监管要求制定清盘兑付方案,股东依法负连带责任,有关部门监督执行,切实提高债务清偿率。五要规范网贷机构退出行为。建立报备制度,明确退出程序,规范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确保出借人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六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恶意退出的网贷平台。缉捕外逃人员,加大法律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七要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将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数据库,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八要加强金融基础知识普及工作。帮助群众准确分辨非法吸储、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增强投资风险识别能力和审慎意识。九要引导出借人依法理性维权。依法打击造谣、煽风点火、聚众闹事等非理性、超越法律界限的维权行为。十要严禁新增网贷机构。各地要禁止新注册网络金融平台或借贷机构,加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管理。

  【观察】

  各地纷纷“出招”防范网贷风险

  为了畅通广大投资人的投诉渠道,8月6日,深圳经侦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称,深圳金融办开发并推出了P2P网贷平台投诉通道,投资人可以通过微信一键举报并投诉维权。

  在开展网贷机构合规检查方面,7月20日晚,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北京互金整治办”)获悉,北京互金整治办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开展P2P网贷现场检查工作,去伪存真,让真正从事P2P网贷行业的合规的平台健康发展。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下称“上海互金协会”)在多措并举缓释风险方面已经展开尝试。8月3日,该机构官网发布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导意见(试行)》,网贷机构可结合行业现状、市场环境及自身状况,选择适宜的退出路径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退出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吸收合并、并购重组、资产处置、合法追偿等。

  在压实网贷机构及其股东责任方面,7月30日,广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官网发布《广州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试行)》,对网贷机构及其股东责任明确提出:网贷机构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要求实现平稳退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公司管理的勤勉尽责义务,股东负有依法清偿清算注销公司的义务,未按照指引要求退出造成出借人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应予以赔偿,并报送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报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为了规范网贷机构的退出行为,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7月23日下发《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规程》,要求决定清理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的网贷机构,应在决定做出后立即组建退出工作组。7月30日,广州版的退出指引则明确了P2P清盘退出工作的指导及监管主体为区金融办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在8月3日的上海版的退出指导意见中,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上海互金协会细化了参与主体,明确提出需组建出借人委员会,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

  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恶意退出的网贷平台已有案例。8月7日,上海公安局官方发布警情通报称,经过一个半月的海外追逃,上海联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联璧金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侬某在境外落网。8月7日傍晚,侬某(系联璧金融的法人)已经被警方押解回沪。早在今年6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联璧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在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方面, 8月8日,互金整治办下发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称,为严厉打击借款人的恶意逃废债行为,要求各地根据前期掌握的信息,上报借本次风险事件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名单,下一步全国整治办将协调征信管理部门将上述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数据库,对相关逃废债行为人形成制约。

  为了加强金融基础知识普及工作,7月19日,北京互金协会在对成员机构提出的八项呼吁中,要求对于拟良性退出市场的机构,应制定清退计划,提前通知协会和有关方面,退出全程要高度透明。同时,加大金融法规知识普及教育,引导会员机构与投资人依法合规加强自身权益保护。

  网贷监管大事记

  2014.4.21 银监会指出P2P四条红线,明确平台中介性质、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015.7.18 央行联合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承认P2P合法地位,监管方为银监会。

  2015.12.28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网贷是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2016.4.16 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

  2016.5.20 “互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下发,对互金行业提出明确整治方案,多次提到“穿透式”监管。

  2016.8.14 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对银行对接P2P资金存管业务提出具体要求。

  2016.8.24 银监会公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借款上限,并作出12个月整改过渡期安排。

  2016.11.28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发布,备案成资金存管及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前提。

  2017.2.23 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明确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资金存管的业务模式。

  2017.8.25 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至此,网贷行业1+3监管体系成型。

  2017.12.8 《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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