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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税改革与管理过程中应引入“税收谈判”机制

2018年08月13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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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

  

  对于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等直接税的改革,必须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最大程度形成改革共识。

  近期,社会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和房地产税改革高度关注,比如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后,中国人大网的信息显示,该草案征集意见超过13万条,关注度远高于同期征求意见的任何法律草案。同时,社会对房地产税改革关注度更高,相关消息大多成为新闻头条和跟帖评论的热点话题。

  大家之所以高度关注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改革,其主要原因是这两个税种都是直接税。直接税不同于间接税的管理方式,间接税更多的是通过中间环节征收,虽然居民是税收的负担者,但是由于缴税义务人是企业,所以很多纳税人没有更多的税负痛感,关注度较低。但是直接税不同,是向纳税人个人的腰包直接“掏钱”。

  正是基于此,对于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等直接税的改革,必须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最大程度形成改革共识,建立纳税人与国家、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形成税收改革的“双赢”局面。

  从现代税收制度建设的历史经验来看,西方发达国家在直接税改革方面比中国起步较早,建立的税收管理制度也相对成熟。他们的改革历程和改革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特别是在税收改革和管理过程中体现出的“税收谈判”精神,对于直接税改革尤为重要,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坚持税收开门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的税收谈判,根据西方经济学家米克·摩尔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谈判是直截了当的讨价还价以及各类协议(即如果你亮出你的底线,我也亮出我的底线);二是不涉及协商的间接性策略互动和相互行为的调整。比如智利1990年颁布的财政条约就是讨价还价的例子,智利的这一条约规定了额外税收的数量以及如何运用这些税收等。

  从上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税收改革更多的是间接性策略互动和相互行为调整的税收谈判。但与此同时,随着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改革过程中表现出的各种讨论声音,表现出了税收谈判的两种方式,即讨价还价和间接性策略互动等特点,比如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时,公开征求意见23万条,最终个税起征点从3000元提高到3500元。不过,笔者认为这种“税收谈判”没有相应的机制作保障,税收谈判在税收立法和管理过程中体现得不够充分。特别是房地产税和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自主申报制度)改革上,尤其要引入“税收谈判”机制,建立税收改革和管理中倾听纳税人意见机制性、制度性渠道,确保改革后的纳税人遵从和税法的执行。

  就拿房地产税来说,目前对税收立法定位存在争议,比如有的认为应该立足调控房地产,有的认为要调节收入差距,有的则认为为地方筹集财政收入。立法层面出现一些争议,那么国家就应该亮出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底线,让纳税人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讨价还价。另外,据财政部透露,房地产税立法滞后,采取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的征税方式,这样,立法之后让纳税人参与到房地产评估的全过程,让纳税人和评估部门、征税机关进行讨价还价和良性互动,实现政府通过征税提供更多公共服务,纳税人讨价还价保护自己合法私有财产的双赢局面。

  木丁(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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