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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眼
若是让监狱里的“富人”在正常生活之外,享有特殊消费的权利,这是否恰当,值得深入探讨。
近日,长春中院公布了一批职务犯罪人员减刑裁定书,连“狱内月均消费”金额都公示出来。据媒体报道,几个获得减刑的罪犯中,最爱花钱的是吉林省肿瘤医院原院长于中兴,狱中消费月均1079元。为何有人“狱内月均消费”几百元就算超标,有人上千元仍获减刑?
罪犯若对于原本的财产刑视而不见,仅热衷于遵守监规、演好“省吃俭用”戏码,是没用的。反之,财产刑执行完毕,多花点钱“买买买”,也不会影响减刑。确实,这种做法并无不妥。既然为罪犯提供“监狱消费”,又没有限额方面规定,进行消费就不应有错,也不应影响减刑或带来其他不利。
不过值得思考的是,服刑人员连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都被剥夺,没有凭自己经济实力以及任何爱好和能力进行活动的自由,他们在监狱里都是“权利归零”、平等的。任何人也不能凭借经济实力或其他方面的优越,享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
虽说,随着经济条件的提高,服刑人员在国家提供的基本生活条件之外,像常人那样消费一些水果、牛奶等国家不予供应的“高档消费品”也无不可,也有人认为这是监狱人性化的表现。
但是,监狱应当对所有服刑人员平等对待。这决定了,如果这些消费确实是正当需求的话,就应当列入正常消费范畴,由国家统一提供,让所有罪犯的需求都一样得到满足。
服刑人员既然已被剥夺基本权利,使各方面差别都统一“归零”,那么,也不应当再有出手阔绰的富人与没钱进行高消费的穷人等各种分别。
报道说,罪犯进行“高消费”的钱除了来自亲属所送外,还来自劳动报酬和政策性零花钱。给予政策性零花钱是否合适姑且不说,需要申明的是,即便应当给予服刑人员零花钱和劳动报酬,也是为了保障他们在监狱里都能享有一样的权利,而不是建立监狱超市让他们在监狱里“高消费”。
总之,这起“监狱高消费”现象的披露,让公众看到,限制没有履行或没履行完财产刑的犯人“狱内消费”是正当的,但在监狱内是否应当允许正常生活之外的“高消费”,以及犯人们是否还应该有穷人与富人之别问题,倒是应当引起好好反思和探讨的。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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