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监狱管理方的自由裁量没有直接与法律抵触,但如此严格对待一个84岁的服刑人员,在公众看来,还是有些不合常理。
河北省滦平县84岁村民李淑贤被判犯有寻衅滋事罪,获刑两年半。如今,李淑贤两次腰椎骨折,家属以“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保外就医,被监狱方面拒绝。
对于“八旬病妪不能保外就医”的质疑,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做出回应,承认李淑贤的确发生了自发性第十二胸椎压缩性骨折、自发性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等多次骨折,医嘱也要求“卧床静养”,但是监狱方面表示“观察其能够自主行动”,认为她尚未达到保外就医的规定标准,也不是“生活不能自理”,所以不具备保外就医条件。
多年前因为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漏洞过大,执行标准不明,一度成为“合法越狱”的渠道,2014年之后,国家加强了三大实质性减刑措施适用标准。但是,哪怕是在收紧监外执行的司法文件中,也体现了对于老年在押人员适当的人道关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等共同制订《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其中第33条将“生活不能自理”,界定为罪犯因患病、身体残疾或者年老体弱,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的情形。“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规定》还做出一个补充性规定:“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法定的65岁以上可以从宽适用标准,而李淑贤已经84岁,又经历了两次压缩性骨折,哪怕不是在监狱里,这个岁数的老人有多少能完全满足自主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这5项?
的确,“生活不能自理”的标准具有主观性,也属于狱政机构的自由裁量范围。但是,合法性标准和合理性标准是判断司法行为正当性的两大维度,不可偏废。
不能将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标准,拉低到仅是不与国家法规的硬性冲突上,哪怕司法机关本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应遵从立法本意,避免国家法律规定的人道原则因为门槛过高而变得严格。
一方面监狱承认,老太多年来多次骨折,甚至医生都强调“卧床静养”;另一方面,却反复强调她不属于不能自主翻身、大小便及自主行动等“法定五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
的确这样的自由裁量没有直接与法律抵触,但如此严格对待一个84岁的服刑人员,在公众看来,还是有些不合常理,也似乎与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不符。
□沈彬(媒体人)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