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只眼
虽闯卡司机过错在先,但收费站工作人员捡石头砸车并造成女童受伤,未免太过冲动或草率,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显属不当,也须担责。
轿车强行闯卡逃费,收费站工作人员拦截未果后扔石头将车内女孩砸伤?新京报日前报道的这起事件,引起了网友关于各方责任的热烈讨论。
车辆采用不悬挂车牌或者故意遮挡、涂改车牌,从而强行闯卡逃避公路收费的现象在近年来时有发生。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为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而强行冲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实中除了常见的罚款之外,国内已有不少地方开始追究闯卡逃费人员的刑事责任。
上个月,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份判决显示,李小明等八人因有组织地强行冲卡、连续通过的方式多次逃避缴纳通行费,均以抢夺罪被判处一年一个月到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中的财物不仅包括有形物,还包括无形的财产性利益。车辆通行费是一种典型的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刑事犯罪的对象。涉事司机明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应当交纳通行费,但却试图趁人不备快速驶离收费站、强行闯卡逃费,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只不过,涉事车辆应当缴纳的高速通行费仅为384元,尚达不到抢夺罪“数额较大”的入罪门槛。
但不构成抢夺罪,不代表闯卡司机不会涉嫌其他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收费站工作人员称其曾经试图拦截涉事车辆并到马路中间设置路障,但涉事车辆非但没有减速,反而迎着工作人员加速驶离,甚至撞开收费站工作人员设置的防撞沙袋。如果收费站工作人员的说法属实,那么涉事司机的行为很可能已经从抢夺转化为抢劫。而抢劫罪属于行为犯罪,不需要“数额较大”即可够罪。
真正复杂且有争议的地方在于,收费站工作人员扔石头砸伤女童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因为除了人身损害赔偿这一民事责任之外,如果造成女童轻伤以上的后果,扔石头的人员还可能会涉嫌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扔石头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采取措施阻止其驶离。抛开上述规定,如果强行闯卡逃费行为涉嫌犯罪,收费站工作人员也当然有权进行防卫。但问题是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本人,目的是阻止不法侵害。而本案中扔石头砸车并不能阻止车辆逃离,且被砸伤的并非闯卡司机而是车辆中的女童。因此,以正当防卫来评价扔石头砸车的行为并不妥当。
另一种观点认为,扔石头砸车属于紧急避险。但紧急避险要求形势危急且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更重要的法益。此处,扔石头砸车恐怕并非情势所迫。更重要的是,涉事司机侵害的是财产性法益,而扔石头砸伤女童侵害的则是人身性法益,同样不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
司机强行闯卡逃费,收费站工作人员可以在不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前提下进行拦截。如果拦截未果,应当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类似捡石头砸车之类的行为,未免太过冲动或草率,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显属不当。因此,收费站工作人员砸伤女童也须担责,只不过考虑到闯卡司机过错在先,可对其责任予以适度减免。
□邓学平(律师)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