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挪用资金案涉及湖北、山东两地企业纠纷;案件因管辖权争议久拖不决,最高检作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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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位于山东潍坊的山东青州恒发化工有限公司,其创始人和实际控制人王庆军、财务总监周庆华、财务出纳路伟三人,因涉嫌挪用上亿元资金,被千里之外的湖北省武汉市警方带走。
此案随后被诉到武汉当地法院,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退案,警方再次移送起诉……案件历轻辗转后,去年4月,最高检批复湖北检方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今年7月20日,案件被山东青州市检察院起诉至青州市法院。新京报记者昨日向此案主审法官了解到,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但尚未确定具体开庭日期。记者梳理发现,此前,最高检直接批复的跨省管辖权案件并不多见。
武汉警方从山东带走嫌疑人
在目前已取保候审的山东青州恒发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青州恒发)创始人王庆军看来,这起案件源自他与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凯森)的合作。2012年4月23日,两家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武汉凯森公司掌握了对青州恒发公司的全部股权,但双方随后因股权转让款等问题发生矛盾。
2015年1月,武汉凯森以王庆军涉嫌职务侵占、诈骗等罪名为由,向青州市公安局报案。青州市公安局于3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该案属于经济纠纷,“未发现所控告的犯罪事实”。武汉凯森提出复议后,警方仍维持了不予立案的结果。2015年5月,武汉凯森向湖北武汉警方报案,称王庆军涉嫌挪用资金等犯罪。
2015年7月,武汉警方赴山东,将王庆军、周庆华与路伟带走,8月14日和30日,三人先后被批准逮捕。
起诉后退案 法院称没有管辖权
武汉市公安局侦查认为,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间,王庆军利用实际控制公司财务、银行账户资金的职务之便,指使周庆华、路伟将青州恒发资金1.07亿元挪用,转至王庆军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名下;其挪用的资金部分用于王庆军控制公司的日常开支,以及其购买理财和信托产品。
2016年1月28日,武汉市公安局将王庆军等三人移送至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9日,案件被诉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受理案件三天后,于8月12日向检察院出具《退案函》称,这起案件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均在山东省淄博市和青州市。根据法规规定,该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检方收到法院退案后,将该案退回至武汉市公安局。
2016年8月18日,在法院退案后6天,王庆军三人被取保候审,截止到此时,他们三人已经被武汉警方羁押了400多天。王庆军表示,自己当下已经孑然一身,企业陷入停产,股权也已经没有了。
最高检批复 案件移送山东审理
案件被退回后,武汉市公安局对涉案罪名进行调整后,再次将该案移送起诉。随后,湖北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指定管辖。
去年4月5日,最高检向湖北省检察院作出批复,称“经审查,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犯罪地均不在湖北省,湖北省检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由于本案涉及湖北、山东两地企业之间的纠纷,不宜指定湖北省检察机关管辖。请你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随后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青州市检察院。去年7月,青州市检察院受理了该案。
今年7月20日,青州市检察院将该案公诉至青州市法院,检方指控王庆军、周庆华与路伟在2014年12月到2015年6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05亿元归个人使用。
昨日下午,新京报记者联系青州检察院承办人与青州法院此案的承办法官。检察院方面表示,案件现在已经诉至法院,在没有审判结果前不方便透露更多。案件的主审法官表示,法院刚刚受理案件,正在审查证据材料,开庭日期尚未最后确定,具体案情也不方便过多透露。
■ 专家观点
“警方侦办无管辖权案件 须上级批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第一款也有类似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专家洪道德教授表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该案中,湖北公安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如果想要侦办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必须要向上级部门申请批准,最后由公安部进行定夺。此案中,湖北公安没有向上级报批获得许可,才造成案件被法院退案,并被最高检批复移送。
目前,案件虽然进入到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但尚存在很多程序和证据方面的后续问题。“比如此前武汉警方侦查的证据,因为武汉公安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所以其侦查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不应该予以采用,尤其是言词证据,应该由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案件重新进行侦查。”
洪道德表示,最高检虽然批复要求湖北检察院移送该案,但正确的程序是,应该由湖北检方将案件退回到湖北公安,再由湖北公安移送至山东公安进行重新侦查,山东公安侦查完毕后,移送至山东检方起诉。而目前的这个流程,缺少了山东公安重新侦查的环节,一方面在此前公安侦查的证据合法性上存在问题;另一方面,一旦山东检方认为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补充侦查时,没有合乎规定的公安部门可以继续侦办案件。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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