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认为当事人被延误治疗;法院认定因突发胃穿孔死亡,航空公司救助行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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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在乘飞机时吐血,并在降落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家属以航空公司没有履行救助义务、迫降不及时延误治疗为由,将其诉至法院,索赔67万余元。
8月17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航空公司尽到了必要合理的救助义务,且救助措施并无不当,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诉求。
新京报记者 王巍
家属称飞机未及时迫降索赔67万
张女士的女儿代某回忆,2016年10月13日,她与母亲乘坐海南航空公司航班由北京回乌鲁木齐。起飞后,张女士胃部不适呕吐不止,且呕吐物带有鲜血,病情危急。
“机组乘务人员未开启急救箱、采取止血等急救措施,而是征召两名乘客救治,将病情误诊为食物中毒,直至母亲深度昏迷才迫降敦煌机场”。代女士表示,母亲被送往医院抢救过程中,医生发现其胃部破裂,创口达5厘米,胃内容物已大量进入腹腔,8小时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代女士认为,航空公司在履行航空客运合同过程中,没有尽到承运人的义务及时迫降,没有配备专业急救人员,没有采取合适的急救措施,导致张女士病情恶化治疗被延误,丧失了最佳抢救治疗期。
因此,她和父亲将海航诉至法院,要求对张女士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抚慰金共计67万余元。
海南航空公司称,张女士的死亡是自身健康状况造成,航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发现张女士身体有异样后,乘务员立即向机组汇报并广播找医生,依照要求取来急救物品。
此后,张女士因胀气引起呼吸不畅,于是乘务组取来氧气瓶让其吸氧。在张女士表示不能到乌鲁木齐后,机组及时备降敦煌进行医疗救助。整个过程不存在操作失误。
对于家属“机组人员未开启急救箱、乘客医生误诊、飞机未及时迫降”等质疑,海南航空认为,这些均为主观描述,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认定航空公司尽到救助义务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尽到了救助义务,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未提供及时救助,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原告提交的敦煌市医院的病历显示,张女士主要是因突发胃穿孔经抢救无效死亡,这属于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航空公司对发病乘客履行了救助义务,采取询问、催吐、寻找医生、测血压、听诊、输氧、迫降等积极救助措施,尽到了必要合理的承运人的救助义务,且救助措施并无不当。医生听到广播求助后无偿救助突发急病的乘客,本为善意之举,应为社会所倡导。
飞机提前迫降对于乘客及航空公司均有一定经济损失,因此双方会审慎评估考量。当乘客因突发疾病有生命危险时,可及时表明迫降要求,航空公司在询问乘客病情后,初步评估有生命危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及时迫降。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女士在疼痛难忍时要求迫降,被告也同意,这是双方共同审慎考量决定的结果。飞机迫降后,张女士被救护车送往医院,经过8小时的检查、手术治疗后,于次日凌晨1时50分因医治无效死亡。因此,不能简单以事后张女士死亡的后果,来评判被告迫降不及时。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依据不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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