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按照《意见》,体制内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必须“二选一”,如果在体制内的中小学任教,那就不能到校外兼职,而如果要到校外培训机构任职,那就必须放弃体制内的教职。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指出,为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今年2月,教育部、民政部、人社部和工商总局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明确提到,要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这是从教师供给端进行治理,对于到培训机构任教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将进行严肃处理。
此次颁布的《意见》,则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招聘,如果培训机构使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也是违规经营行为。这对于建立严密的管理体系很重要,即在职中小学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任职,这不仅是教师本人的责任,也是培训机构的责任。从供需两端管住在校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现象进一步恶化。
事实上,这也是发达国家管理教师、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经验。在职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教育公务员,在享有国家教育公务员的待遇、权利之后,必须担负相应的责任,不能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就是责任之一。简单来说,就是体制内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必须“二选一”,如果在体制内的中小学任教,那就不能到校外兼职,而如果要到校外培训机构任职,那就必须放弃体制内的教职。
此次《意见》对培训机构招聘学科教师,也提出了要有教师资格证的要求,这意味着对培训机构的师资标准要求和体制内的学校要求一样。到培训机构任教,也是教师的一种选择,这无可厚非,但不可利益均沾。
此前,教育部门也曾发文,明确禁止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有偿补课,并把这作为师德红线之一,但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还是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只管中小学教师,没有管校外培训机构,中小学教师想到培训机构任教,培训机构并不拒绝,甚至想办法给中小学教师创造条件,今后这行不通了。
诚然,按照《教师法》规定,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但不少教师的待遇没有依法得到保障,教师的地位也没有公务员高。因此,一些中小学教师由此对禁止有偿补课的禁令不理解,既然没有享受公务员待遇,为何却要履行公务员的责任,自己凭劳动挣钱贴补家用有何不妥。而且,《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对教师利用休息时间有偿补课亦未作明确规定。
因此,在今年年初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规定,“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也就顺理成章地被理解为“我国将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从某种程度而言,探索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是治理我国诸多教育问题,包括教师有偿兼职补课的最重要措施。若实施这一制度,对教师和校外培训机构的禁令将能更好地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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