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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面前什么都微不足道

2018年08月27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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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滴滴顺风车命案再现,我们应当追责的不只是一家公司,还应从立法上考虑增设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继三个月前郑州空姐打滴滴顺风车遭司机毒手遇害后,近日浙江温州乐清一名20岁的女孩,也因搭乘顺风车殒命。昨日,滴滴再次就此事做出回应,决定自8月27日零时起,在全国范围内下线顺风车业务,内部重新评估业务模式及产品逻辑;同时免去黄洁莉的顺风车事业部总经理职务,免去黄金红的客服副总裁职务。

  接二连三的顺风车遇害事件,公众的矛头首先指向了滴滴公司。作为中国目前最大的网约车平台,滴滴在三个月前整改顺风车业务后,为何再次出现恶性案件?滴滴该担何责?

  对于滴滴在此案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当前中国的法律规定及滴滴公司关于顺风车的相关用户协议来看,答案比较清楚。滴滴作为居间撮合顺风车司机与乘客的网络平台,应承担居间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滴滴公司在其平台上向乘客推荐顺风车司机时,应向乘客如实报告顺风车的相关情况。这项法律责任实际上不仅要求滴滴充分掌握顺风车司机及其车辆的情况,还要求滴滴在获得这些事实后,及时向乘客披露,以便乘客判断是否搭乘该车。

  在本案中,滴滴在案发前一天掌握涉案司机遭受投诉的事实,且该投诉内容极有可能体现该司机存在人身威胁性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向乘客披露,违反了居间人的告知义务。

  然而,就目前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惯例来看,居间人过错导致的赔偿责任,根据过错程度,一般仅承担10%到50%的责任。也就是说,滴滴公司赔偿的成本相对于其巨额营业收入,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如果依法追究滴滴公司的法律责任,完全不足以促使滴滴公司改进内部监管,投入成本以提高其安全保障水准。

  滴滴公司在案发后发布的公告中称,其愿意按法定标准的三倍承担赔偿责任。滴滴的初衷可能是为了表示诚意,但在人命面前,多少金钱都是微不足道的。

  企业的本能是做成本和收益的计算,只要够本,什么都敢于放弃。中国法律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倾向。中国的民事侵权案件在计算赔偿时,奉行的是填补原则,也就是损失多少就判赔多少。但是在国外,尤其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法院往往会在损失赔偿之外,再课以巨额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传达出的是,对于企业来说,社会责任是首要的追究目标,相应地,企业也应当投入大量成本确保其维护了社会责任。

  法律在认定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时,不能只是冷冰冰地计算受害人损失的原因。否则只会让企业给人命明码标价,只会用成本收益来计算得失,而轻易放弃了自身的社会责任。

  因此,滴滴顺风车命案再现,我们应当追责的不只是一家公司,还应从立法上考虑增设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让企业不只是服从于资本的精明与算计。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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