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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四审:侵权售假拟最高罚200万

四审稿拟提高对电商平台强制“二选一”罚款上限,由三审稿的50万元提至200万元

2018年08月28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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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法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电子商务法草案,对比此前的三审稿,四审稿再次调整“打假条款”,明确提出,消费者损害如果是因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造成的,那么电商平台承担“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同时,四审稿加大了对网购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明确规定,如果电商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家的侵权假冒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

  自2016年12月初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电子商务法草案已历四审。

  强制“二选一”拟最高罚款200万元

  此前二审分组审议时,一些委员呼吁,应对电商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现象作出规范。

  “平台‘二选一’是一个长期困扰商家的问题”,十二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当时就提出,电子商务平台为了扩大规模,遏制竞争对手,对待其平台上的商家提出“二选一”的要求,并以搜索降权,取消资源位等手段,胁迫平台上的商家不得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去年“6·18”,京东和阿里为“二选一”爆发口水仗,“6·18”之后又曝出有关平台要求商家签订独家销售的消息,“这种做法使商家苦不堪言,损害了商家经营的自主权,也损害了中国电子商务的整体形象”。

  为此,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否则可处以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

  四审稿在上述基础上明确提出,电商平台经营者如果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至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

  明确跨境电子商务有关规定

  此外,三审后,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适用电子商务法。据此,四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一审到四审为网购打假“加码”

  自电商法启动立法以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网购的侵权假冒现象,此系各界关注的焦点。

  一审稿

  主要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对网购“打假”作出规定,提出电商平台“明知”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

  【建议】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条款“不够火候”,除了“明知”之外,还有“应当知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表示,“一般在民法上除了‘明知’以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可以加大电商或卖家的责任,那就是‘应当知道’。”比如商品上面已经标明“高仿”,还有的以大大低于正常品牌价格来诱骗消费者去点击的,电商推脱说“不知真假”,那就属于“应当知道”。

  二审稿

  强化了电商平台的“打假”责任,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

  对于二审稿的上述“打假条款”,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电子商务法应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以及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情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对消费者的责任。

  三审稿

  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报告时表示,一些社会公众、电商企业提出,三审稿“打假条款”的第二个连带责任,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相一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样修改更为合理,也能为消费者提供充分保障。

  四审稿

  保留了三审稿“打假条款”的第一个连带责任,即四审稿也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三审稿“打假条款”的第二个连带责任,四审稿修改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

  除了上述“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四审稿的“打假条款”还作出一处修改,将罚款上限由三审稿的50万元,提至200万元。

  四审稿规定,如果违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这一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至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

  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修正草案二审 “缺席审判”拟扩大适用范围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刑诉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拟扩大缺席审判制度的“外延”,将“缺席审判”适用范围由一审稿的外逃贪官,扩至“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昨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刑诉法修正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建立缺席审判制度是从反腐追逃追赃角度提出的,但可不仅限于贪污贿赂案件,其他重大案件确有必要及时追究的,在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也可以进行缺席审判。可是考虑到缺席审判是一项新制度,尚缺乏实践经验,且有的缺席审判案件,文书送达和判决执行可能需要外国协助,在制度设计上需考虑到国际影响和外国通行做法,对贪污贿赂犯罪之外的其他案件,还是应当严格限制范围并规定严格的核准程序,根据国内国际大局和个案实际情况灵活掌握,稳妥实施。

  据此,二审稿将缺席审判适用的案件范围修改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速裁程序”仍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这一速裁程序,纳入了此前的一审稿。

  一审稿规定,“速裁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速裁程序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上述规定,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为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速裁程序的公正有效进行,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在宣判前还是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明确“留置自动解除”条件

  刑诉法如何与监察法衔接,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审稿规定,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检察院采取先行拘留措施是在案件移送前还是移送后,一审稿的上述条款表述不清楚,建议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后,检察院应当采取先行拘留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飞就提出,依照一审稿的上述条款,“是不是一留置,检察机关就先行拘留了,并随即解除留置措施,那么这个留置措施还有没有?是不是被先行拘留给取代了?这款的表述不太清楚。我认为应该先采取留置措施,其后移送检察机关的,检察机关才先行拘留,然后再批捕。这条规定还要再写清楚一点”。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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