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通报近五年校园纠纷案情况;各方均需担责情形较常见
新京报讯 (记者左燕燕 实习生张赢)新学期即将开始,校园安全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昨日上午,二中院对近五年来审结的校园安全纠纷案件进行了通报。调研显示,涉及学生受伤案件中,八成缘起设施安全和教育管理;在责任认定方面,学校、侵权人的监护人、被侵权人均需承担一定比例责任的占四成;与设施有关的案件中,一半为校园公共设施不安全;从审判结果看,有两成校方被判承担“无过错责任”。
八成纠纷因管理和设施问题
据二中院统计,2014年至2018年,该院审结的涉校园侵权纠纷案共43件,其中36件属校园设施安全及学校教育、管理责任领域,这两方面纠纷占校园侵权纠纷的八成以上。案件主要集中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三个案由。从成因看,校园场地、设施和临时教学器材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未尽管理和教育职责导致纠纷产生。
法官表示,此类案件中被侵权人主张遭受损害的原因在于学校教学环境、教学场地、公共设施、体育设施器械用品等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人身损害。如教学器械、设施存在脱落、破损,具有明显的危险性;场地、设施违反相应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使用人的年龄特点或者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
例如,9岁小学生在课间玩“抓人”游戏,眼睛撞到卫生间门外的门把手造成严重损害,法院认定学校有义务在布局、安装相关设施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案件中门把手被布帘遮挡,增加了未成年人直观发现风险的难度,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最终判定学校承担30%赔偿责任。
法官建议,学校应定期对校内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园舍、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发现存在不安全因素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对于临时外购、短期使用的设备、器材严把质量关,防止发生损害。同时,合理安排校内活动。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
各方混合过错案件约占四成
法院介绍,涉校园侵权纠纷案涵盖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各个阶段,且从案件数量看,各年龄段纠纷发生分布较为均匀。随着学生年龄增长,遭受人身损害引发诉讼的几率并未明显减少。但随着学生年龄的增长,学校承担责任的比例有所降低。
“这和举证责任有关。幼儿园的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完全在于教育机构,否则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表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受损害人需要就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在责任认定方面,据统计,学校、侵权人的监护人、被侵权人三方均需承担一定比例责任的案件占约四成,表明各方混合过错的情形比较常见。
两成涉案学校“无过错”仍补偿
此外,法院还发现,在被认定学校不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责任过错的案件中,有大约两成案件法院判令学校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例如,初中生李某在体育课跳箱中摔伤,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定虽然学校对李某受伤并不存在“未尽到教育职责”的行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在这些纠纷案件中,多数案件无直接的视频资料作为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基本依赖于当事人的陈述。因了解案件事实的除了当事人,一般仅有其他未成年的学生,导致言词证据不够充分。在双方对纠纷发生的事实经过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出现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两难困局。
法官表示,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时,应着重加强安全提醒。课间活动中,学生享有较大的自由度,但对于低龄学生,学校和老师仍应对课间情况多注意、多观察,对于危险性较高的娱乐方式及时制止;发现校园暴力事件矛头及时教育、制止。学校、家长均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法官建议,家长可以根据家庭情况及实际需要,为孩子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孩子在受伤害后获得足够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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