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各分编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时,多名委员建议,知识产权法应独立成编,纳入民法典。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共包括6个分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知识产权之所以未独立成编纳入民法典,主要因目前设立知识产权编的条件还不成熟。
但分组审议时,陈斯喜、吕薇、熊群力、鲜铁可等多名委员认为,出于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等多方面考虑,知识产权应独立成编。
吕薇表示,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重要市场经济基本制度之一,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理论和实践不断丰富完善,但目前知识产权保护还不能满足创新驱动发展的需要,一些创新型企业普遍呼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不仅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同时也是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保护创新型企业的需要”。
陈斯喜提出,“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并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规定了8个方面。分编应该是贯彻落实总则的相关内容,是对总则的进一步细化。民法总则是201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现在过了1年多时间,又反过来否定民法典应该包括知识产权,应当慎重”。
人格权编
“‘禁止性骚扰’应规定单位赔偿责任”
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人格权编对“禁止性骚扰”作出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非常高兴能够在人格权编有这样的规定,这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人们对美好生活、对安全生活的需要,也是现在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草案时,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说。
不过,谭琳认为,草案目前只规定了行为人、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但对用人单位不履行责任和义务时的罚则,则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建议明确用人单位赔偿责任,增加规定,“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受害人可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
物权编
“明确住宅使用权70年续期问题”
物权编草案根据现行物权法第149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此,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表示,“在立法讨论过程中,住宅权70年自动到期的问题,是绕不开的,老百姓始终会问”。他认为,“有的地方之前批出去的土地,使用权为二三十年,有的人的住宅早已经到期,这个问题在广东、浙江已经出现,到现在没有解决方案。”
他建议,“可以考虑直接规定‘70年到期以后,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对自动续期的费用予以减免’。有人会说,怎么能都减免?但如果依法予以减免,那老百姓就有了‘定心丸’”。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说,“我们不能从物权法的规定往后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住宅70年到期自动顺延,应该认识到这个条文不能往后退。法律规定住宅自动续期是无条件的,如果还要收费,老百姓不满意。我国土地所有权是社会主义所有权,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权利,收了一次钱还要再收,从社会主义法律思想上说不过去,所以我不同意这个(草案规定)”。
委员欧阳昌琼也提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至少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提出一个带有指向性、原则性的意见。比如,自动延期的提法,比物权法更进了一步,但自动延期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如果收钱,收的钱叫‘费’‘税’还是‘租’?要有原则性、指向性的规定”。
婚姻家庭编
“‘不保留计划生育内容’,应再斟酌”
婚姻家庭编草案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对此,有的委员建议“再斟酌”。
“关于婚姻家庭编草案到‘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建议再斟酌。”委员周敏说,“宪法中已对计划生育作了规定。现行有效的法律还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第2条规定,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如果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那就可能要修改宪法并废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所以建议有关方面再考虑。”
委员李康也表示,“婚姻家庭分编编纂,在说明中提出‘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我建议这个提法一定要非常谨慎,关于计划生育的内容提还是不提、如何提,一定要组织专门的深入调研、科学测算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建议写入夫妻‘共债共签’原则”
对于婚姻家庭编暂未写入“第二十四条”新司法解释,一些委员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表示,“国外很多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确实是夫妻共同签字认可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现在的立法方案不是这样,使得最高法处理案件时面临很多问题,而且引发了一些公共事件,最后通过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不断‘打补丁’”。
周光权说,草案说明中称,“第二十四条”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有的矛盾解决了,“如果这样的话,就说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合理的,那为什么不直接吸纳进来?把婚姻法当中夫妻共同债务规定为夫妻共同签字认可后才是共同债务,这样就防止离婚导致另一方担‘糊涂债’”。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也认为,婚姻家庭编应该吸纳“第二十四条”新司法解释中的“共债共签”原则,“共债共签”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关于家庭关系、夫妻关系是平等的、互相尊重的基本原则。
委员邓丽表示,“第二十四条”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多起案件中的债权人提出撤诉申请,司法解释受到了各界的欢迎,“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比较成功的司法实践内容,建议吸纳到婚姻家庭编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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