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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
要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打折扣,不但需要更多检察机关“站起来”,也要打消民间组织的后顾之忧,让环境公益诉讼在更多地方生根开花。
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晋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王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共同赔偿晋州市环保局垫付的污染物处置费用108万余元。此举标志着当地企业污染环境、政府买单修复的时代成为历史。
就在不久前的8月27日,备受关注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安徽海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等5514.31万元。这是全国首例省级人民政府为诉讼主体起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环境的治理,污染查处只是第一步。比查处污染更棘手的,是污染的修复。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污染修复的问题要么被忽视,要么是政府财政,实际上是全体纳税人买单。为了让污染主体承担修复责任,落实“谁污染,谁治理”,2015年,我国开始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试点。
由于检察机关在专业人才、法定侦查、办案经验等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可减少环境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因此,自从检察机关加入后,环境公益诉讼开始摆脱无人问津的尴尬,出现井喷之势。根据今年6月最高检披露数据,截至今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近2万件。
2万件的数字当然非常可观,但3年间这么多案子,而且摊到各个地方,其实并不算多。比如河北晋州,之前的环境污染都是“政府买单”,直到最近,在检方的介入下,环境公益诉讼才得以破冰,让“谁污染谁买单”终于成为现实。
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为何步履蹒跚?这其中,或许有一些检察机关思维的局限,以及地方保护的干扰,但也是由于民事行政监督案件涉及领域太广、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于是,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在人力、精力上就捉襟见肘。
纵观世界经验,环境公益诉讼,主角并不是检察机关。面对污染,更多的公益诉讼是由民间力量发起。只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个人、民间组织不愿、不敢、无力起诉时,检察机关才会站出来,担负起公益诉讼之责。
在我国,民间力量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虽然也获得了相关法律授权,但相对检察机关,民间组织的公益诉讼之路要走得艰难得多。民间组织参与公益诉讼,最大的障碍是资金问题。这些诉讼中,诉讼、律师、鉴定等费用,成本都不菲。以“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为例,败诉的两个环保公益组织,被判承担189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其实,民间组织参与公益诉讼成本过高,并非没有解决的办法。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民间组织的诉讼费用,可以享受减免。调查取证、鉴定检验等费用,可以酌情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款项中支付。但是,这些规定由于缺乏操作的细则,一直难以真正落地。
三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公益诉讼案得以审判,不仅让污染环境者付出了沉重代价,增大了污染者的违法成本,更有力震慑了潜在的污染者。
谁污染谁买单,谁破坏谁治理,要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打折扣,不但需要更多检察机关“站起来”,将公益诉讼进行到底。也要打消民间组织的后顾之忧,让环境公益诉讼在更多地方生根开花,守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
□于平(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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