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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
当哄抢者被依法惩处,就是最好的普法。
8月31日,山东德州一辆满载桃子的货车与一辆奥迪轿车相撞,货车车主受伤严重。民警到现场发现,有20多人在抢桃子,现场一片狼藉。民警制止之后,还有十几个上了年龄的老太太依旧我行我素,更有大妈情绪激动地质问民警“我犯法了?”事后车主称原本1万斤的桃子只收回不到三分之一。
凭印象说话,公路上哄抢货车散落的货物,几乎是常演不衰的闹剧。但这并不是中国所独有的现象,国外也发生哄抢事件。曾有俄罗斯电视台报道,一辆运送假冒伏特加的货车在俄罗斯一条公路上翻了车,车上约两万瓶假冒伏特加遭到附近村民哄抢。
有理论认为,这是人性中固有的占小便宜的弱点,在适宜的环境下被激发出来,于是催生了群体自发的哄抢现象。
那么,是怎样的环境把人性中的恶激发出来了?我认为主要是从众心理,当一个人或几个人抢占事故货车散落的财物而没有被制止,自然会让更多的人跟进,这也是“破窗效应”。
同时,一些人对法律的无知无畏也是重要原因。此次事件中,大妈反问警察“我犯法吗?”即是典型。在这些人眼中,这不是“抢”,是“捡”。
因此,普法尤为必要。但是我以为,这里的普法,不仅是向群众宣传“哄抢违法”,而是加大执法力度,以执法来促进普法。换句话说,当哄抢者被依法惩处,就是最好的普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法规及时“亮剑”,依法查处每一次哄抢事件,如此才能杜绝人们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减少哄抢闹剧的发生。
□殷国安(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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