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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网上行医须取得执业许可证

国家卫健委发布三个文件全面规范互联网医疗;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有相应执业资质

2018年09月15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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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王俊)9月1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文件。备受关注的“互联网医疗政策”终于落地。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上述文件对互联网诊疗的准入、执业规则、监督管理等内容,做出全面规范。

  文件要求,只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才有资格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诊疗中开展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

  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并且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建立省级监管平台审批互联网医院

  三个文件针对的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一些诊断和治疗的核心业务。围绕着诊疗的核心业务,划分成三类。

  第一种是远程医疗服务,即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或者是医疗机构通过第三方平台跟其他的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服务。第二种是互联网诊疗服务,就是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把它服务的空间来进一步的拓展和延伸。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

  文件明确,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才有资格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诊疗中开展“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

  此外,互联网医院进行准入审批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如果省里边没有建立起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话,就不能审批互联网医院。”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表示。

  她还强调,不仅仅是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医务人员资质、处方流转的监管,信息安全等等,只要通过互联网开展医疗服务的,必须都要接入到互联网医疗行为监管的平台。

  医师网上诊疗须有3年独立临床经验

  文件规定,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并且明确,医师需要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注册医疗机构同意,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医生在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可以为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处方必须由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文件还要求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该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此次还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生应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集中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

  ■ 分析

  “政策很多措施努力保证互联网医疗质量”

  近年来,互联网医疗快速发展,但也伴随着质疑。

  去年,《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曾规定所有互联网医疗机构需注销并按新办法重新注册。直至今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支持和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发展,对互联网医疗如何开展、“互联网+”药品供应如何保障均提出了相关建议。

  医疗AI领域创业公司康夫子创始人兼CEO张超认为,三份文件的发布,是互联网医疗爆发前或者走上正轨前的必经之路,因为政策中很多措施都努力保证互联网医疗质量,规定如果有医疗事故发生,应该有相应的主体来担责。

  在他看来,目前的互联网医疗本质上没有提升医患服务效率,而是借助时空便捷效应,更好地连接患者和医生,一定程度可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但新政策落实之后,一部分互联网医疗公司会完成互联网实体化。

  所以他认为,该政策对有财力的互联网医疗公司利好,对围绕实体医院服务的医疗AI公司利好,以及对提升整个服务流程的效率公司利好。

  新京报记者 唐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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