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
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督察重点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新京报讯 (记者许雯)统计数据造假惩治力度再度升级。近日,中办、国办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提出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等将纳入督察。本规定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
组建督察组开展统计督察
《规定》提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
内容方面,统计督察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推动统计改革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统计制度保障。
工作机制方面,统计督察通过组建统计督察组开展,统计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督察主要通过工作座谈会、个别谈话、受理举报、调阅资料、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
统计违纪违法将纳入督察
按照《规定》,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其中,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的情况。
《规定》明确,被督察地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绝、阻碍和干扰统计督察工作的,应当视为包庇、纵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统计督察将设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渠道,受理反映被督察地区、部门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 探因
统计数据造假缘何屡禁不止?
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叶青告诉记者,长期以来,统计数据特别是经济数据注水造假现象较为突出,成为我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一大“顽疾”。
2013年6月,国家统计局就在其官网通报,广东中山横栏镇将71家企业2012年工业产值虚报62.9亿元。
2015年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中,抽查发现的统计造假乱象更加触目惊心:湖南衡山县39家企业5.8亿元的产值上报为44亿元,有些停产的、未投产的甚至连地址都找不到的企业,还在上报“产值”;一些部门分解任务,伪造资料,“指导”企业上报虚假数据。
从最新的统计执法检查结果来看,情况依旧不容乐观。今年6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作关于《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他表示,2017年,地方各级统计机构共立案查处7479起统计违法案件,统计造假屡禁不止,有地方违法企业平均虚报率高达56倍。
为何统计数据“注水”顽疾难除?王东明分析指出,少数地方未能树立正确政绩观,搞攀比、争位次,在数据上做文章。有的地方把统计机构作为地方计划目标完成的直接责任单位给予压力,有的采取多种方式对统计部门和人员、调查对象及其主管部门进行干预,影响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同时,一些地方制定目标脱离实际,有的还层层加码,甚至直接向企业下达任务,当任务难以完成时,就在源头数据上弄虚作假。有的要求企业按指定数据填报,有的代替企业报送虚假数据,有的甚至编造虚假企业和投资项目。
此外,受增长速度基数累积效应影响,导致数据基数年年抬高,数据“水分”年年增大;一些统计调查对象为了资质考核、争取融资、骗税逃税等,虚报瞒报甚至拒报。
■ 观点
督察让《统计法》长出“牙齿”
“这几年国家统计局一直在优化、改革现有统计方法,在依法挤水分的同时,防止大面积漏统。”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叶青指出,针对统计造假的惩治力度持续加码。
《统计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诸多法规,都明确了对统计造假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举措。
此外,中办、国办等相继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多个统计改革文件。
例如,修订后《统计法》规定,对国家机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注意到,截至目前,尚未有官员因统计数据造假被追究刑责的先例。
“如果没有严格的执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是挂在墙上的一张纸而已。”叶青直言,因缺乏刚性约束,《统计法》曾被戏称为“豆腐法”。对此,2017年4月20日,国家统计局成立了专门机构——统计执法监督局,剑指数据造假。统计执法终于走向常态化制度化,《统计法》的威慑力得以形成。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两办近日印发的《规定》,统计督察日常工作正是由成立一年半的统计执法监督局承担。
叶青认为,如今两办《规定》的出台是让《统计法》长出了“牙齿”,期待它能啃下更多统计领域的“硬骨头”。
新京报记者 许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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