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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民意,让正当防卫不再“和稀泥”

2018年09月19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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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正当防卫制度应是保护好人、惩罚恶人的风向标,是民意和人身权利的捍卫者。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对未来五年的司法解释工作做出专门部署。其中,《规划》提到,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

  司法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将指导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融入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目的在于保证司法活动的人民性和公正性。换句话说,司法解释既要合乎法律,更要融入民众的情感体验,融入社会对善恶的常识认定,避免出现民意与司法的龃龉。

  此次,《规划》强调,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鼓励民众面对不法侵害时,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维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对近几年来在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和全民讨论的“山东于欢案”“昆山于海明案”等热门案件的积极回应。就此而言,积极回应社会治理对刑事司法提出的新要求,具有极高的指导意义。

  真理越辩越明,案例越论越深入人心。鲜活的案例有必要与司法解释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热门事件已过,该到了弥补法律疏漏的时候。

  早在1979年我国《刑法》就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1997年《刑法》修改时特意增加了规定:面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公民享有“无限防卫权”。

  但从实践来看,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行中被“束之高阁”了,大多数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有的甚至被认定为故意或者过失犯罪。

  司法机关不愿适用正当防卫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恐怕是,认为正当防卫的条文比较抽象,认定起来好像左也行右也可,为避免激化矛盾,只好进行平衡处理,让最先的侵害人(后来的被防卫受损者)得到适当的安抚。长此以往,《刑法》第20条沦为“僵尸条款”也就在所难免。

  这样的处理方式,虽然在法律层面上行得通,但在社会层面上却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囿于正当防卫的保守运用,使得老实人在面对侵害时不得不畏首畏尾,进而助长了一些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最终产生了“合法但却不合民意”的矛盾结果。

  因此,尽早研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对于鼓励司法机关合理认定正当防卫,打消那些先侵害他人后因他人防卫而成为所谓“被害人”的家属的法律依赖,都具有重要意义。

  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定具体标准,赋予受侵害者以充分的、无后顾之忧的防卫权利,也是《刑法》的严正表态:正当防卫制度是保护好人、惩罚恶人的风向标,是民意和人身权利的坚定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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