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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关7147天 李锦莲获293万国家赔偿

因“毒糖杀人案”服刑19年;无罪后,向法院提出4000余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赔偿太低,将进行复议

2018年09月19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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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李锦莲无罪后,他回到家中与亲人团聚。新京报记者 王巍 摄

  2018年9月18日,江西省高院对20年前的“毒糖杀人案”当事人做出293万元的国家赔偿决定。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今年6月,服刑19年的李锦莲被宣告无罪。7月18日,李锦莲向江西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提出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健康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1402694.6元的国家赔偿,并要求法院就当年错判造成的影响向自己赔礼道歉。

  在得知赔偿结果后,李锦莲接受采访表示,自己的精神抚慰金太低了,将进行复议。法院方面对此进行一一解读。

  李锦莲案件全记录

  ●1998年10月10日 李锦莲被批准逮捕

  ●1999年5月20日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李锦莲公诉

  ●1999年7月6日 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锦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0年5月23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不开庭审理,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李锦莲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9月6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通知书驳回李锦莲申诉

  ●2003年6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李锦莲申诉一案转交江西省检察院办理,该院前后复查一年多,决定不予抗诉

  ●2011年2月24日 江西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1年11月10日 江西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此前对李锦莲的死缓判决

  ●2017年7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锦莲案二次再审

  ●2018年2月12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锦莲送达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再审决定书

  ●2018年5月18日 李锦莲“毒糖杀人案”在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再审开庭

  ●2018年6月1日 江西省高院宣判李锦莲无罪

  【江西高院】

  三次与李锦莲协商未达成一致

  在对“毒糖杀人案”当事人做出国家赔偿决定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信,由承办该案的法官王芬就相关问题作了解答。法官表示,赔偿决定是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的,在此过程中,曾三次与李锦莲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

  通过江西省高院官方微信,案件主审法官王芬表示,2018年8月6日,江西高院就该赔偿申请听取了李锦莲的意见,李锦莲女儿李春兰,委托代理人易延友、刘长参与听取意见。江西高院先后三次与李锦莲进行了充分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

  在赔偿金额方面,法院首先对人身自由赔偿金进行了解读:李锦莲自199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至2018年6月1日被无罪释放,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为7109天。此外,公安机关在遂川县横岭乡人民政府、遂川县公安局盆珠派出所及刑事警察大队对李锦莲执行监视居住38天,该期间亦应视为限制了李锦莲的人身自由。因此,李锦莲被限制人身自由天数总计7147天。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为284.74元。据此,法院应依法支付李锦莲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2035036.78元(7147天×284.74元/天=2035036.78元)。李锦莲提出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902694.6元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法院依法并综合考虑李锦莲受到的影响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决定支付李锦莲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0元。李锦莲提出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万元的金额,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李锦莲提出的损害生命健康权赔偿金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范围;申诉费用的赔偿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法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李锦莲提出的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因在李锦莲再审改判无罪的当天,法院已向李锦莲赔礼道歉,并在李锦莲所在村委会张贴公告,公告了再审判决的结果及理由等内容;同时,还发布了李锦莲再审改判无罪的新闻稿件,新闻媒体进行了刊登或转发。因此已履行了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李锦莲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义务,故对李锦莲提出的该项请求,予以驳回。

  【代理律师】

  赔偿低对其他冤案起不到指引作用

  李锦莲的代理律师、中闻律师事务所刘长表示,李锦莲获得的国家赔偿是293万,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203万,精神损害抚慰金是90万元,精神赔偿占到人身自由赔偿金的不到45%。

  虽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但这只是总体原则,司法实践中,很多冤案平反当事人,都获得了更高比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比如念斌案的精神抚慰金达到了人身自由赔偿金的80%左右,乐平案也达到了65%左右的比例。

  “我们认为,李锦莲在这个案件中受到的精神损害更严重。”刘长说,这个案件不仅前后经历了20年,还在2011年再审后再次对李锦莲进行有罪判决,造成了二次伤害。

  刘长律师认为,李锦莲案整体赔偿金额偏低,国家赔偿金除了有抚慰作用外,还应起到对其他错案的指引作用,过低的赔偿金额无法实现这个目的。

  ■ 对话

  李锦莲:村里人还会以有色眼光看我

  9月18日下午,江西省高院对李锦莲案做出国家赔偿决定,对因“毒糖杀人案”而被错误关押20年的李锦莲做出293万余元国家赔偿。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记者随后对话了李锦莲,他对这个赔偿金额表示并不满意,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李锦莲的女儿告诉记者,在恢复自由的100多天里,父亲经常抱着母亲的照片,坐在屋里一个人哭。

  对9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表示不满

  新京报:对这个赔偿数额满意吗?

  李锦莲:很不满意,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这个案子对我这么大的伤害,法院没有提高精神损害的赔偿反而还压我。1998年案件发生后,到2011年有过一次再审,但再审后他们维持原判,那一次判决对我来说是二次伤害,甚至比第一次受到的伤害还大,如果那时候就能够改判我无罪,就能见到我母亲最后一面,但他们那时不肯改,我母亲在2012年去世,没有等到我见上最后一面。

  新京报:其他方面的金额可以接受吗?

  李锦莲:没有涉及我女儿这20年为我打官司奔波的费用,这点我认为也应该算在国家赔偿里面。

  新京报:参与国家赔偿的过程是怎样的?

  李锦莲:一共谈了两次,第一次叫我和两个律师到江西省高院谈,第二次在吉安中院,没有通知律师,法官只是跟我们核对了被关押的天数。

  新京报:会对赔偿决定进行申诉吗?

  李锦莲:肯定会。

  不想再回村里住

  新京报:恢复自由100多天,生活习惯吗?

  李锦莲:生活慢慢好些了,但我现在心里很难过:房子没得住,东住几天西住几天(之前住在女儿同学家里,目前借住在妹妹家)。老家的房子已经没法住了,要修的话怎么也得好几万,我又没有钱,只好等赔偿金。

  新京报:身体怎么样?

  李锦莲:睡不好觉,其他的问题还没有查,因为检查怎么也要几千块,我没钱检查。

  新京报:当地政府有人去看望过你吗?

  李锦莲:8月17日,吉安市副市长、中院副院长和于田镇副镇长到镇上看过我,问我情况怎么样,有什么问题要解决?我也提了,希望对妻子的死给一个说法,给我个能住的地方,老家的地被别人占了,我说希望恢复原状,他们说把我的要求带回去。

  新京报:老家的地为什么会被占?

  李锦莲:我门前的一块地,邻居占用了,他们可能觉得我出不来了。

  新京报:如果拿到赔偿金,还会回老家住吗?

  李锦莲:不想回去了。虽然法院给了我清白,恢复了我名誉,但那个判决书贴在村口没两天就被揭走了,现在村里人还会以有色眼光看我,而且还有在我案子里做过假证的,现在也在村子里,怎么住啊!

  “我像一个孤寡老人”

  新京报:听你女儿说,你总是抱着老婆的照片哭?

  李锦莲:我还是觉得对不住她,她的死到现在也没有个说法,不明不白的。

  新京报:现在住在妹妹家,周围人多,心情会好一些吧?

  李锦莲:还是难过,我觉得现在就是一个孤寡老人。

  新京报:等国家赔偿下来了,之后还有什么打算?

  李锦莲:先把房子搞好,有个安居乐业的地方,其他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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