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号传统工艺制定专门保护措施;二审稿删去“代表性项目退出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昨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二审稿,记者发现,二审稿增加对传统工艺类代表性项目保护的内容。
建议建立传统工艺振兴目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并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需要,将具有历史传承和地方特色,与古都文化、京味文化联系紧密的传统工艺代表性项目优先纳入目录,给予重点支持。
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玉芳表示,传统工艺类项目是非遗分类保护的重点,为此国家在2017年专门出台了《传统工艺振兴计划》。作为古都文化、京味文化的代表,具有北京特色的传统工艺类非遗项目,比如体现皇家文化的燕京八绝技艺、古建筑营造技艺等,对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传承中华工匠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稿删去“代表性项目退出机制”
记者发现,二审稿中删去了“代表性项目退出机制”相关内容。
今年7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一审稿中,第十八条规定了非遗代表性项目退出机制。“代表性项目因客观条件变化不能活态传承的,经本级文化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组织专家评估,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而二审稿中,这一条已经删除。
刘玉芳解释了为何删去“代表性项目退出机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非遗代表性项目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轻易放弃。代表性项目失传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可能是暂时性的,因此应根据不同情况,对不再呈“活态文化”的项目在停止活态保护之后,仍可采取研究、宣传、展示等保护、保存措施,而不应简单地采用退出方式。另外,在条例中明文规定退出机制也容易产生消极的社会影响,不利于营造积极的保护氛围。
对“京味”传统习俗专门制定保护措施
二审稿更加明确了分类保护的原则。在《草案》第三章“保护与传承”前半部分,根据代表性项目的存续状态和项目类别,分别规定了区域性整体保护、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并针对具有鲜明北京特色的传统表演艺术类、老字号企业的传统工艺与习俗等非遗项目专门规定了保护措施。
刘玉芳表示,根据《非遗法》对“保护”一词的界定,它涵盖了传承、传播等措施,而本章所述“保护”属于狭义的分类保护。为了避免造成概念上的混乱,也为了准确概括本章内容,建议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分类保护与传承”。
同时,二审稿增加一条作为引导条,包括两款,第一款为分类保护原则性规定,具体表述为:“本市对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项目类别和存续状态实行分类保护。”第二款依据《非遗法》增加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和监督实施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内容,具体表述为:“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并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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