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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枪形钥匙扣”属性的认定需慎重

2018年10月06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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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对“枪形钥匙扣”一案,司法机关对枪形钥匙扣属性的认定不妨慎而又慎,对其判罚置于公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因为在网上销售4厘米长的“枪形钥匙扣”,相隔千里的章华和徐彦彬被指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辽宁鞍山铁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60余天,引发公众舆论的普遍关注。近日,辽宁鞍山警方作出回应,根据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这是以火药为动力自制袖珍转轮手枪,属于非军用枪支,具有射击功能,认定为枪支。

  纵观近年来多起涉枪案件,包括这起“枪形钥匙扣”在内,公众对枪支的认知与法律对枪支认定之间的分歧,可以说是争议的根本所在。

  在这起案件中,“枪形钥匙扣”究竟是装饰把玩用的“钥匙扣”,还是具有射击功能和实际杀伤力的“枪支”,这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要件。

  按照有关规定,“枪形钥匙扣”达到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但是,案件当事人及律师认为“就像夜市上的小玩意儿”,“直径只有4厘米,根本无法握把”,“击锤多玩几下就会变形”,也“没有发生过伤人事件”。

  对于涉枪案件的判罚,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还应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致伤力大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情节,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因此,对枪形钥匙扣属性的认定,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最后的处罚,需要司法部门根据法律、司法慎重为之。

  此外社会危害性也是划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错误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以“社会危害”论“惩罚”,近年此类涉枪案的司法判决,明显趋于放宽。

  2017年1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赵春华案作出二审判决,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赵春华得以回家过年。在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当天即有7名犯罪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

  现行枪支认定标准出台几年来,从公众、实务界到学界,人们对枪支既有认定标准的争议,也反映出该规定尚有完善的地方。如何打通公众认知与法律认定之间的沟壑,也成为现行枪支认定标准值得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平心而论,公安部于2001年以公通字[2001]68号文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以弹头或弹片穿透程度确定认定标准,折算最低枪口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比起9年后的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标准,把“枪口抬高一寸”,更有利于防止人们在过低枪支认定标准面前,陷入动辄得咎的泥沼。

  枪支的管控,既关涉社会安全,也关乎个人权利。“枪形钥匙扣”一案,司法机关对枪形钥匙扣属性的认定不妨慎而又慎,对其判罚置于公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而枪支认定标准,也不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作出更科学、合理的修缮,让公众感受法治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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