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到2025年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基本形成
新京报讯 (记者倪伟)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
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
意见提出,到2025年,文物依法保护水平显著提升,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基本形成,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机构队伍更加优化,文物领域社会参与活力不断焕发。
意见指出,要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体系,完善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学习长效机制。实施中华文物全媒体传播计划,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广泛传播文物蕴含的文化精髓和时代价值。
同时,要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保护好革命文物,传承好红色基因,强化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政策支持,开展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助力革命老区脱贫攻坚。推进长征文化线路整体保护,加快长征文化公园建设;加强馆藏革命文物征集和保护,建设革命文物数据库,加强中国共产党历史文物保护展示。
试行向文物安全形势严峻地区派专员
意见明确将开展国家文物督察试点,加强国家文物督察力量,试行向文物安全形势严峻、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多发地区派驻文物督察专员,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责任情况,督察督办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办理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意见提出,要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健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制定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常态化的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建设国家文物资源大数据库。
意见还明确要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
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文物保护利用
在文物保护的社会参与机制方面,意见明确,要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
意见明确,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整体保护并重转变,推动文物保护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落实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同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文物保护利用。
意见对于博物馆的使用提出了具体举措,要加大文物资源基础信息开放力度,支持文物博物馆单位逐步开放共享文物资源信息;促进文物旅游融合发展,推介文物领域研学旅行、体验旅游、休闲旅游项目和精品旅游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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