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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教师”涉嫌猥亵被刑拘,学校无法脱责

2018年10月11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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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罪恶可能已经持续数年,校方无论是浑然不知还是知情不报,都无法脱责。

  每一起校园猥亵案浮出水面,掀去荼毒学生“黑手”的面纱,都令人难以置信。据扬子晚报报道,10月9日下午,一名网友在微博发布消息称,温州市乐清英华学校六年级七班班主任郑某猥亵多名女学生。据@乐清公安最新消息,嫌疑人郑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

  尽管郑某涉嫌猥亵儿童的事实和证据,还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是否定罪量刑,也需法院依法裁判,但从目前曝光的“情节”看,这很可能又是一起性质恶劣的校园猥亵案件。

  然而,这种指控,与郑某的身份地位,却有莫大反差。根据网友所提供信息,被曝光猥亵学生的郑某为小学高级教师,从教23年,多次被评为“优秀班主任”“常规教学先进个人”,撰写论文多次获奖。正因为“作恶者”身上笼罩的光环有多么耀眼,其罪恶被曝光的可能性就有多么困难。

  翻看报道,郑某猥亵女学生后,还威胁孩子不能告诉家长,而当“学生向生活老师哭诉并希望通过其打电话通知家长时”“却被生活老师制止”。一边是作恶者竭力掩饰“罪行”,一边则是同事置之不理,二者共同完成了对涉事孩子的荼毒戕害,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郑某的行为,让其猥亵女学生的行为“变本加厉”。

  另有网友反映,朋友以前是郑某班上的学生,“9年前小学毕业,而在他毕业之前这个老师就已经对班上女生做出这种行为”。如果所言属实,那他多年来给多少孩子带来心理阴影?面对如此揪心的罪恶,作为教育管理机构的学校,早该有所察觉并介入、制止这种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推定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这是过错责任。如果猥亵属实,受到侵害的孩子监护人,可以依法起诉郑某或校方,获得人身赔偿。

  当然,这仅是民事责任,学校及有关责任人还应承担行政责任。《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等义务,教师应当“爱护学生,忠于职责”。因为校方的失察失控失管,导致学生被猥亵;生活老师等直接责任人,对犯罪恶行不报告、不制止,反而加以掩饰——校方和知情不报的老师共同承担行政责任,也是应有之义。

  学校理应是孩子的天堂。对伤害学生的恶行,无论是谁为非作歹,都应依法追责到底,让作恶者“罚当其罪”,让责任人员“罚当其过”,为孩子们撑起一片蓝天。

  □杨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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