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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眼
综合林某送到医院还有自主呼吸等情节以及汽车碾轧对人体的巨大损伤,法院判决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合情合理,并无明显不当。
这两天,一起交通事故认定在网上引发热议。事发江苏南京,某吸毒男子从四楼坠落后遭后方汽车碾轧、送医不治。事后死者家属起诉车主,法院一审认定车主担交通事故70%的主要责任。这也被传为“吸毒男子坠楼后遭碾轧身亡,车主担主责”,因事发南京鼓楼,很多人也将其视为翻版“彭宇案”。
但随后南京鼓楼法院发公告澄清,李某承担交通事故的70%责任,而非全案人身损害赔偿的70%责任;并解释称,林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中,45%属于交通事故处理范围,在该45%的损失中,根据林某以及李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酌定因林某自身过错行为可减轻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故李某应承担交通事故70%的责任,即林某死亡损失的31.5%(45%×70%)。
车撞坠楼吸毒者要担责的判决,到底是不是和稀泥?很多人基于经验判断,认为这对车主不公,但廓清个中责任问题,还需以基本事实和法律为基点。
鼓楼法院披露的案情经过大致如下:李某驾驶一辆汽车,停在通往地下车库的道路上,并在车内打开广播。突然,林某从邻近的小区四楼坠落至李某车前道路上。听到异响后,李某继续驾车前行,其间因感觉车辆行驶受阻两次下车察看。第一次未发现车底的林某而继续前行,第二次发现林某后倒车将林某身体露出。李某立即报警并报120急救,林某被送到医院时有自主呼吸,但两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网友质疑这份判决,主要是基于三点理由:其一,林某是吸毒人员,听到外面敲门声后,在翻窗离开过程中坠落地面(但林某坠落的具体原因还未查明);其二,林某家属放弃尸检,法院在没有死因鉴定的情况下直接判决司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三,司机李某虽有过失碾轧的行为,但不应当承担70%的主要责任,这点已被证实为误读。
这个案件实际上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林某从四楼窗户坠落;第二阶段,林某被李某车辆碾轧推挤。法院认为两者均是导致林某死亡的原因,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一阶段跟交通事故无关,需要承担全案55%的责任;第二阶段才属于交通事故,需要承担全案45%的责任。
而在交通事故中,司机李某需要承担70%的责任,总共则需承担31.5%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李某购买了保险,相关赔偿可由保险公司支付,法院分配给李某的赔偿责任并不算重。
网友质疑的前两个理由看似有理,实际上却是出于对民事诉讼的不了解。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现在原告只起诉了李某,法院不可能去审理或者查明当事人根本没有起诉的内容。也就是说,谁敲的门,林某是怎么从窗户坠落的等等细节,根本不需要查清。对于本案,法院只需要确认林某是从四楼窗户处坠落这一事实即可。
至于尸检和死亡鉴定,如果有这些证据材料当然更好。但没有这些证据材料,不等于法院就不可以判决。死亡鉴定是一种法医学证明,并不能直接换算出各自责任的大小,最终的责任比例仍然需要法院确定。不要忘了,在所有的侵权类案件中,法院都依法享有并且会不可避免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鼓楼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依职权分配责任,乃是司法常态。
对于法院而言,真正重要的判断是:林某坠落后,是否已经必死无疑,以至于李某驾车碾轧推挤的行为并无追究责任的必要。
综合林某被送到医院还有自主呼吸,抢救两天后才不治身亡等情节以及汽车碾轧对人体的巨大损伤,法院判决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合情合理,并无明显不当。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林某家属要求被告司机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司机李某则认为自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法院的判决在原被告的主张之间,但这次真不是和稀泥,也不是什么翻版“彭宇案”,而是谨慎的司法责任厘定。
□邓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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