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是法治的应然。加强境外追逃追赃,就该有更可靠的法律程序保障。
中国的“缺席审判”来了!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刑诉法,增加专章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建立,意味着“加强境外追逃追赃”有了更可靠的法律程序保障,我国依法治贪制度离完善更进一步。
补上“缺席审判”的制度短板,有着极强的现实针对性:人们通常认为,“缺席审判”将剥夺被告人参与诉讼的程序性权利,无法保障其受辩护权,进而影响程序公正,所以对于普通刑事案一般不宜适用“缺席审判”。但外逃贪官案件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及时设立“缺席审判”制度,对提高腐败犯罪案件的诉讼效率,方便国际协作,维护我国司法权威意义重大。
过去因为没有“缺席审判”,导致很多贪腐分子只有回国后,才能对其进行审判,否则他们在法律上仍是“无罪”之身,很难处分其涉案财产。而对在逃分子的劝说、遣送及引渡,涉及复杂的中外司法协作程序,这既给很多“红通分子”逍遥法外多年提供了便利,也耗费了大量司法、外交资源,不利于正义的高效实现。
比如,外逃长达13年的“中国第一女巨贪”、浙江温州原副市长杨秀珠,就因为缺乏“缺席审判”机制,导致此案在程序上长时间悬置。到头来,漫长的延宕很可能导致物证灭失等不利情况。
事实上,2005年,中国就已签署并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明确:“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这类财产。”2013年1月起实施的《刑诉法修正案》中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这些机制是为了方便中国司法机关在外逃人员死亡、逃匿等情况下,及时处置犯罪所涉及的财产。2017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还颁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但这些特别刑事没收程序还只是“对物不对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还需要有明确的缺席审判机制,以便更好地打击腐败犯罪、追讨赃款。所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也是我国反腐雷厉风行、法治渐次完善下的水到渠成之举。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为了高效打击腐败犯罪,同时也兼顾了程序正义原则——充分保障被审的外逃人员的诉讼权利。比如,法院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等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对判决不服的,近亲属也有权提起上诉。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是法治的应然。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显然不是刑诉讼的小修小补,而是完善了中国刑事制度的重要一环。可以预期,此举有助于更高效、及时地打击外逃贪官,也必将让正义来得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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