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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新增2种“股份回购”情形

今后允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条件和范围将适当放宽;新规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27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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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10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修改前的公司法相比,今后允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条件和范围将适当放宽。

  新增两类允许回购情形

  根据决定表决稿,六类情形允许收购本公司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对比修改前的公司法,上述六类情形中的第五类“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第六类“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均为新增加的允许回购的情形。

  此外,上述六类情形中的第三类,较修改前的公司法也有调整,由原来的“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回购股份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股份回购制度,引发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利益输送行为,草案曾增加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对于上述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分组审议草案时,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修改。

  委员廖晓军提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所有的股东,因此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来进行,建议删去第3款中‘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的例外规定。我认为,有形之手越多,市场就越不容易稳定”。

  表决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关于股份回购信息披露的条款修改为: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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