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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擅用照片 被判向演员靳东赔偿12万

朝阳法院认定被告微信公众号使用照片属经营宣传活动,具营利目的,且未经靳东同意,构成侵犯肖像权

2018年10月30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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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沈阳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青旅”)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擅自使用演员靳东的照片,进行旅游服务宣传,被告上法庭。新京报记者昨日获悉,朝阳法院审理认定沈青旅侵犯靳东肖像权,判决其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原告:

  擅用肖像属侵权 要求道歉并赔偿损失

  靳东起诉称,其是中国内地演员,曾参演过《温州一家人》《伪装者》等多部影视剧、电影、话剧,并曾荣获多重奖项,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价值。2017年5月,沈青旅在其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沈阳青年国际旅行社”上发布了题为“她二婚嫁给了男神靳东!别人说她不配,却没看到她的无怨无悔”的文章,该文章擅自使用带有靳东肖像的照片12张,为旅游服务项目进行广告宣传,具有明显营利目的。沈青旅未经允许,擅自在对外商业推广过程中使用靳东的照片,极易使大众误认为靳东与旅行社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或其他直接关系,与事实明显不符。

  另外,靳东方面认为,沈青旅所为影响了靳东正常商业代言工作,对靳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旅行社在全国公开发行报纸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万。

  被告

  靳东维权金额过高 形成“名人效应暴利”

  庭审中,沈青旅答辩表示不同意靳东的全部诉讼请求。其认为侵权构成要件之一是营利目的,这是很重要的前提。靳东作为知名演员,各种肖像在搜索引擎中广泛存在,靳东对于此种状况应当是明知的,沈青旅认为搜索引擎中的肖像已被靳东默认为同意公众使用。

  沈青旅认为,作为公众人物,应对自己留存在搜索引擎中的肖像有包容义务,但靳东诉请的金额显示其动机已超出维权范围,形成事实上的“名人效应暴利”,对社会主流价值观构成重大侵害。

  记者浏览涉案文章发现,这篇主题为“爱情”的文章中,插入了许多靳东的照片,文末则写着“最好的爱情,是互相成就……”又加了一句“是时候计划2017旅行了!”并附有被告旅行社热线电话。

  判决

  使用照片具有营利目的 构成肖像侵权

  经审理,关于被告主张的“靳东在搜索引擎中的肖像已被靳东默认为同意公众使用,故不具有商业价值”的抗辩,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从涉诉文章内容及被告公司性质、经营范围可以看出,文章是对被告经营的旅游服务业务的推广,因此使用靳东照片属于从事与经营有关的宣传活动,具有营利目的。因未经过靳东同意,因此构成对靳东肖像权的侵犯。

  关于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了靳东的职业身份、沈青旅的经营性质及该公司使用靳东肖像的具体情节,酌情判处金额。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追访

  公众号频打“擦边球” 靳东多次胜诉

  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查询相关判决,新京报记者发现,今年9月至今,短短两个月内,演员靳东胜诉了十余起肖像权官司,而在众侵权案件中,汽车销售公司似乎更“偏爱”他,频频在社交媒体公众号文章擅用靳东照片做商业宣传,因而被判侵权。

  新京报记者通过搜索这些侵权官司发现,不少侵权方都会在公众号上传有关于“爱情”、“剧集”话题的文章,因文章提到了靳东或其饰演人物,进而放入靳东的照片,并在文章最后链接侵权方相关广告。

  例如在被告为一家汽车销售租赁公司的案件中,公众号放了有关《我的前半生》剧集的文章,文章最后加了一句“开车去追她”,然后链接该公司店铺地址和电话。

  在宣判中,法院提到,因人物剧照既包含了影视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包含了演员的肖像权,涉诉文章的行为被认定为与被告公司经营有关的宣传活动,有营利目的,因此构成对演员肖像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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