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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坠江”反思:让规则明确的道理成生活一部分

2018年11月05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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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盛言

  

  缺乏规则意识只是导致万州公交车事件的表面原因,根本原因是规则意识背后的规则。

  江滨之城万州的一辆公交车坠江,原本人们以为不过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最终发现,竟是一个错过一站的女乘客与司机打斗,致一车人错过了一生。

  当这个“错过一站”与“错过一生”的荒谬落差呈现在我们面前时,我们不得不追问:为什么会这样?

  一些人倾向于认为,公交车坠江只不过是偶发的个案,不该过度诠释。但“任何自杀事件都是社会事件”,一些个案实际上是社会问题积蓄的后果。该事件引爆网络后,人们才发现,在公交车上闹事,与公交司机争抢方向盘的案件竟然比比皆是。

  “纠缠策略”的流行说明,在一定程度上,我们的社会有某些共同的因素,促使这些人在特定情境下选择这种危险的方式处理和解决问题。有人从冷漠的旁观者、冲动的司机等角度解释这个事件,但更多人指向的是“规则意识”。

  这些年来不乏不守规则而“作死自己”的案例,人们总结的结果多是呼吁大家要遵守规则,但我们更应思考的是我们为什么缺少规则意识。

  因此,推进一步来说,缺乏规则意识只是导致万州公交车事件的表面原因,根本原因是那些影响人们树立规则意识的因素,也就是规则意识背后的规则。

  影响规则意识的头号障碍是规则的个人化倾向——只有当规则有利于自己时才遵守,不利于自己时则无视。须知,规则的目的是促进公共利益,即使遵守特定规则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不利于自己,但长远来看,总体上是促进公共利益的。

  正是因为规则的这一公共属性,我们要求规则的内容应该公平,不能总是让一部分人受损,而让另一部分人受益。规则必须具有中立性,在内容上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如果说某个人或某个群体遵守规则的结果总是不利于己,这样的规则必然无法被遵守,我们也不能强求人们对这类规则树立“规则意识”。

  有时候规则的内容是公平的,但执行规则的人却是偏颇而懈怠的。刑法上有一个基本规律,刑罚的效果并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对于任何规则来说都是这样。

  规则只有言出必从,规则本身才可能产生效果。当规则被破坏,而执法者不予处理之时,人们就只能诉诸“私力救济”;或者执法者虽介入处理,但却有失公允,未能遵照规则处理,人们也将不再遵守规则。

  著名法官布兰代斯尝有一言:“一个有序的社会,不能仅仅依靠人们对惩罚的恐惧和鸦雀无声来维系”。规则的最终目的并不在于惩罚,并不是用来吓唬人和震慑人的。如果这是规则的目的,那么规则必然被扭曲,规则意识必然无法树立,社会也不可能“有序”。

  规则是用来讲道理的,是通过规则的制定、执行和遵守,让规则所载明的道理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成为人们行为、思考中自愿遵循的基本规范,如此这般,规则意识才可能深入人心。作为一个社会隐喻的万州公交车才可能永不越轨,顺利抵达终点。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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