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难题,不能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努力,更重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一要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共赢多赢。大数据时代,不同主体对个人信息有不同利益,同一主体也有不同需求。就个人而言,公民对自己的信息具有强烈的保护诉求,但同时又离不开对他人信息的利用,如查询数据、核查身份、咨询服务等。就商业组织、信息从业者而言,既要求通过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数据创造更多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也要求自身掌握的信息数据能够受到法律保护。就国家而言,更是兼具利用者、管理者、保护者的三重身份,国家需要通过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同时也需要防止对个人信息的肆意侵害。
二要构建立体保护,强化他律自律。首先要健全基本法律,要在《民法典》各分编中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权利属性以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原则;要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的专门化、系统化保护。其次要分领域制定规章制度,在金融、通信、电子商务、教育、医疗卫生、传媒等重点领域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再次要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建设。
三要实行差异原则,突出规制重点。个人信息数据只有充分流动、共享、交易,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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