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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性侵认定标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

2018年11月19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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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最高检此次指出,应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用不同于成年人案件的认定标准,在一定情况下肯定未成年人陈述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据新京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为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提供办案指导。其中,齐某猥亵、强奸案为如何准确把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证据审查判断提供了新标准,体现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决态度。

  在此案件中,被告人齐某一直拒不认罪,而直接证据只有被害学生的陈述,以及一些间接证据,但最高检和最高法都对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认定。由于性侵类案件隐蔽性的特点,往往出现证据不足、认定难的情形,尤其是在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该指导性案例表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证据审查应有别于成年人标准,应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立场出发,肯定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性作用。

  理论上来说,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强奸、猥亵等案件也同样如此,要求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DNA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基本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性侵案件直接证据多为言辞证据,极少存在监控录像,间接证据如衣物、伤痕、体征等的时效性也较强。

  而当性侵对象为未成年人时,案件的证明难度就难上加难。因为未成年人危险识别和防卫能力相对较差。齐某作为一小学的班主任,在一年多的时间里,齐某将班里多名不满12岁的女生在各种场合进行威胁或者强奸,但根据证据只能认定他多次强奸2名女生,猥亵7名女生。最高检认为齐某所在省高级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于是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最高检此次指出,应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用不同于成年人案件的认定标准,在一定情况下肯定未成年人陈述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这是长期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相关案件的办案思想在性侵案件中的创新性使用,也与发达国家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方式相呼应。

  比如在美国,对强奸案件多采取和其他刑事案件不同的审判原则,当证据出现疑点时一般按照有利于被害人的方式进行解释。并且,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更是采取“零容忍”政策。如在一些州,对强奸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在主观上坚持严格责任原则,对法定强奸即强奸儿童行为也一律作为重罪处理。再如,加拿大确认14岁以下的儿童有出庭作证的权利,并且承认儿童证言对性侵案件的核心性作用。

  但是,“刑法是善良人的保护法,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这一新的证明标准是否会引发误判的可能?如果真出现了像电影《狩猎》中的情形,无辜被诬陷的被告人的权利该如何进行保障?其实,新的指导性案例并非完全肯定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如果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确证,不能定罪处刑。

  同时,指导性案例对证据采信的标准也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如需根据法官的经验和常识判断未成年人陈述的合理性,并且确认被告人辩解是否存有证据支持,同时分析双方是否存在诬告的可能性等,是结合全案其他因素对案件事实的综合判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若是得到了认真执行,也能避免误判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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