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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更正】
11月25日A06版《德云社原社员啜梦珏因诈骗罪获缓刑》(责校:张彦君 责编:林野)一文,第3段倒数第2行“应当以诈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中,“追求”应为“追究”;右下“追访”第3栏倒数第3行“不知道啜梦珏否有‘捞人’能力”中,“否有”应为“是否有”。
本报谨就以上错误和疏漏向读者和相关单位、人士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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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编辑:李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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