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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实施义务教育

民办学校新规发布,收费项目须公示;1/3董事应有5年以上教育经验

2018年11月30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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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印发。根据《管理办法》,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实施义务教育。《登记办法》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和现有民办学校登记作出说明。

  根据新规,民办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

  

  看点1

  营利性民办校筹备期不得招生

  根据《管理办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本市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中等及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区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管理办法》要求,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都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情况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筹备设立、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正式设立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在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将纳入教育督导部门督导范围。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学校依法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出现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办学条件不达标、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等情况,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看点2

  招生前30天须公示收费项目

  营利性民办学校一次性收取费用的时间跨度按相关规定执行。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应当在招生前30天向社会公示。学费标准调整时,新入学学生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校生按照入学时招生简章、入学协议等方式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入学时的收费标准执行。学校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此外,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育教学投入,具备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在保障受教育者权利上,《管理办法》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受教育者申诉处理制度,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有异议的,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当予以复查。营利性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

  看点3

  校长年龄学历技术职称须达标

  《管理办法》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党组织、行政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机构。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校长由董事会依法选聘和解聘。此外,同一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1/3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

  同时,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校长的年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应符合相关规定。

  学校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主要负责检查学校财务、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等。

  此外,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学校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

  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公开,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方便调取和查阅。除已公开的信息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书面向学校申请获取其他信息。

  ■ 措施

  民办学校将分三类进行登记

  根据《登记办法》,民办学校将分三类进行登记。其中,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办理学校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6个月。正式批准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在完成分类登记之前,按现状继续办学。实施学前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应在2019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实施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学历教育学校,应在2020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在2021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在审批机关收到学校书面申请后,符合条件和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1年内完成分类登记。

  新京报记者 黄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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