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观察
《外商投资法(草案)》一旦通过全国人大审议成为法律,将会为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统一、有力的法制保障,预示着中国的对外开放正在步入新的历史阶段。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开始对《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一审,这一统一整合现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外资三法的新外国投资法体系,一旦通过全国人大审议成为法律,将会为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统一、有力的法制保障,预示着中国的对外开放正在步入新的历史阶段。
外商投资法为外商提供防护型保障
自2013年10月中国先后在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试点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来,《外商投资法》就开始进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之中。
从2015年1月商务部发布了《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到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再到目前提交人大审议,这五年来,各界对这部法律的修改出台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尤其是在当前外商投资增速出现下降的态势下,即时修改和通过《外国投资法》具有了稳定外资预期,促进改革开放的现实诉求。
当前舆论普遍以该草案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作为亮点来肯定其积极意义,这无疑抓住了外国和舆论聚焦的热点。
从整体上看,要真正让外国投资者“定心”,不仅仅是修订和完善这部统一的《外商投资法》,同时还需要及时颁布外国投资法实施条例及其司法解释,并调整修改和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和细则,使其真正实至名归。
因此,如何在配套政策和制度方面弥补主体法上存在的一些不足,显然直接影响着是否能有效践行立法的初衷,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可识别、可申辩的防护型保障和透明性担保体系。
相关高质量的配套制度还需及时跟进
比如,就外商投资的定义和认定问题,《外商投资法》草案做出了简单规定,还有待出台其他配套政策。其所指的外商投资的外国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是基于注册地标准,还是基于实际控制,类似于国内企业为在规避国内外法律而设立的VIE结构实体怎么认定。
若根据“实际控制”来认定外商投资,则需制定界定标准等。这些需要在实施条例和其他配套制度方面进一步厘清。
其次,就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等方面,正在审议的《外商投资法》明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实行内外资标准的统一,且将压缩负面管理清单。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很多领域的市场准入,即便是国内企业都不完全统一,如国企与民企事实上的市场准入就有细微差别。准入前国民待遇是针对国企还是民企?抑或未来所有企业的市场准入都遵循负面清单管理,国企会划分为公共性与经营性,实现竞争中性等,都需要更宽广领域的改革加以规范。
再次,草案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提出的对外资补偿问题上,依照什么程序厘定公共利益,双方有纠纷如何申辩,申辩失败后有没有其他救济措施,怎么确定公平、合理的补偿等,都需要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的规范。
第四,该法草案第二十二条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主要明确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这种允诺是非常清晰直白的,不过一些限定词则存在模糊性。比如,如何界定“强制”,如何营造技术合作的自愿原则环境等,都是需要细化解决的问题。
显然,这些问题亟须在立法和执法上进一步完善。要知道外商更主要看的是法律规定的明确性、释义唯一性和标准化。
总之,当前中国对外商投资法的修改,在很多内容上对各界的意见建议实现了积极回应,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提供了又一大保障。同时,外商投资法与中国的其他的法律法规实现有效接轨,这为外国投资者在国内施展才能提供了更加清晰、透明的路径和空间。
当然,我们期待伴随着外商投资法的颁布,相关高质量的配套制度能及时跟进,为外资提供系统性的全范围的防护型保障和透明性担保体系。
□刘晓忠(资深金融从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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